解读买房送车位、买房送家电究竟如何税务处理?


不少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会推出大量优惠活动,比如买房送车位、买房送家电,那么针对以上情况,财务有点犯难,到底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接下来我们从两个角度剖析:


一、增值税


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就需要清楚赠送的车位和家电是否要视同销售,以下为有关税务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政策可以看出,无偿赠送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都需要视同销售,那么,买房送车位和家电的行为明显属于有偿赠送,只有“买”才涉及到“赠”,赠品显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看下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买房送车位


文中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本商品的,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分摊确认收入,那么,买房送车位时,车位款需要根据其公允价值占比确认收入;


2.买房送家电


如果买赠时,赠送的产品非本公司商品,企业所得税收入无需确认、购买赠品的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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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2
作者:行思玉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新收入准则下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为什么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了吗?


新收入准则下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为什么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了吗?


解答:


不一定。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涉及到的“质量保证义务”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2.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的。


一、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比如,汽车销售商承诺首次保养免费等。就是在销售汽车(单项履约义务)的基础上,又提供了汽车的保养服务(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汽车收到的总价款,就应该在汽车销售和汽车保养服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1.汽车销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客户首次保养免费服务时:


借: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还是以汽车销售为例,按照法律法规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厂家需要负责召回,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等需要负责赔偿等。这类情形的出现,很多时候就是一种概率问题,需要按照“或有事项”处理,厂家就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行业惯例等预估,作为“预计负债”处理,借方还是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销售量或销售额,以及合理预计的计提比例,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同时确认:


借:销售费用-三包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发生“三包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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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2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关联企业间:出现无偿借贷,警惕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短期的资金缺口问题,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不过,需要关注的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融资难、融资贵,是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融资增信、风险分担、信息共享等配套措施,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从实践看,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短期的资金缺口问题,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值得关注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关系密切,常出现无偿借贷行为,而这种行为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涉税风险,需要提高警惕,妥善进行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8年8月,主要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与销售。2023年12月,税务人员在检查A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发现,其他应收款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巨大,高达8亿多元,且长期挂账,有高额的财务费用,可能存在风险隐患。


于是,税务人员对A公司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明细账等资料进行一一核查,发现A公司向B、C、D、E、F共5家关联企业提供了借款,但未收取利息费用。A公司财务人员表示,B、C、D、E、F公司为A公司的关联企业,这些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都高于A公司。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凭借自身影响力,从商业银行借入贷款并支付利息,供5家关联企业使用。


政策分析


A公司向5家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分2次延长该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同一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在本案例中,经税务人员核实,A公司和B、C、D、E、F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按照规定,其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倘若A公司和5家公司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那么A公司向其提供的无息借款,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规定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征收相应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5家关联企业使用,似乎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基于此,税务机关是否作调整,取决于A公司与5家关联企业的实际税负以及有无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


税务人员详细分析A公司和B、C、D、E、F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情况后发现,A公司与5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差别,其无偿借贷行为实际上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不符合6号公告规定,因此依法对A公司作出特别纳税调整。


案例启示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类似A公司这样凭借自身融资优势,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往往不向关联企业收取利息费用,很容易埋下风险隐患。相关企业应当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一方面要始终遵守独立交易原则,规范借贷行为;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集团的概念,倘若出现拿不准的情况,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切勿盲目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导致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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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22
作者:姬颜丽 张煜嘉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搞不清的“尾盘”如何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很多情况下,楼盘不能全部销售完毕,不能做到全盘清算。经常是住宅全部销售,但商业和车位销售速度缓慢,所以在清算时,是将已经销售完毕住宅,销售的商业和车位一并进行土增清算。剩余未售部门的商业和车位的资产,待实际销售时,在按照要求再进行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尾盘销售的过程中,关于土增主要存在以下三点争议。


一、尾盘销售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


很多财务经常存在疑问,清算后再销售的产品,是按照清算前的申报方式先进行预交土地增值税还是直接申报土地增值税呢?


1.直接陆续销售尾盘的情况


其实,在项目进行清算时,已经将项目所有可扣除成本进行了审核和确认,故在尾盘清算时,无需再预交土地增值税,直接在尾盘销售的申报表(下图所示)中,按照销售收入、清算时审核的可扣除单位成本*面积、销售产品产生的税金及附加据实填报,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直接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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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企出租再转让的情况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商铺情况不容乐观,所以房企为资金回笼,先将商铺进行出租,若干年后,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喜好,为完成销售,重新进行装修提升品质及形象,便于出售。在此情况下,房企的所有商业用房成本已经超过原来确认的成本,若还按照原来清算时审核的成本计算,企业后期实际发生的成本无法进行扣除,造成损失。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沟通按照重置成本价,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尾盘销售增值过高怎么办?


通常在清算结束后,若当期仅仅销售商业,商业价格很高,但是成本已经确认,会造成增值率很高,土地增值税很重。其实,房企最后留下基本上是商业和车位,在计算土增税时,商业和车位均属于“其他商品房”类,且通常情况下,车位是负增值,商业是正增值。所以,在尾盘销售时,更应该注重尾盘的销售方案,将商业和车位销售最好规划,可将商业和车位进行同期销售。


三、不同期间的尾盘销售可以同时汇总申报吗?


很多房企在进行尾盘销售时,未做好销售方案,未做到商业和车位的同期销售。

例如:A公司2018年已经完成土增清算,2019年销售商铺,但由于增值额过高,一直未按要求申报缴纳土增;2020年销售车位,也未按要求申报。2021年经过计算,想将2019年及2020年销售的商铺及车位,一并进行汇总申报,是否可行?


根据税法要求: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当月销售的实际情况,无论是否产生税费,须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结合案例,A公司的做法是不可行的,还会带来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故在尾盘销售时,一定做好规划,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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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4-01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公司购买购物卡送客户该如何财税处理?

公司购买购物卡送客户该如何财税处理?

我公司年底购买购物卡送客户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很多人说,企业给客户送购物卡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但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经常会面临着“真实性”的窘境。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要求企业申报扣除时,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一般来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企业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据此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从而不准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企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有时是很难证明的,因为,企业也不可能要求收取购物卡的人签字,即使有人签字谁又证明是不是冒充签字等。实务中,企业又该如何证明购物卡是赠送给客户,而不是“老板”及其家人的私人消费呢?


因此,企业赠送的购物卡很难保证主管税务局一定就认可,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主管税务局认为不真实或者是“老板”私人消费等,就不得税前扣除。


就暂且假设企业购买购物卡赠送客户是真实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2.实际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赠购物卡等,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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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17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老板与会计都需要知道的四个“税费临界点”


1、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临界点为应纳税额300万。通俗点来将,即当年利润不满300万视为小微安5%纳税,超出则安实际适应税率纳税20%或25%。


法规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按5%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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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300*5%=15万。


但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是301*25%=75.25万了。


也就是说,仅仅只是多出了1万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就要多交60.25万的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临界点-小规模免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营业额30万以内免税。(按季度申报为30万,按月申报为10万)


法规依据:根据最新财税政策《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普票30万以下,享受免增值税,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不享受免税优惠,应当安专票所载额缴纳增值税。


注意事项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包括开具普票销售额、开具专票销售额、未开票销售额。如,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开具专票5万,开具普通发票20万,未开票收入8万。则甲公司未开票收入与开具普通发票都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临界点  


残保金是按人头计算。计算公式为:


残保金=上年平均工资×12×企业人数×1.5%


如果企业人数低于30人,则免征企业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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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延续到2027年12月份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小于30人(含)的,免交残保金。


4、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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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然而,这个全年一次奖金却存在黑洞区


例:甲公司2023年年底,给小刘与小张两位员工发放年终奖,小张奖金36000元,小刘参与年底核算稍微辛苦些多给2000,发放年终将38000元。两人都符合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标准,采取年终奖单独申报方法申报。


1、小张应交税款及实际收到奖金数额


一次性全年奖励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


实际所得=36000-1080=34,920元


2、小刘应交税款及实际收到奖金数额


一次性全年奖励应纳税额=38000×10%-210=3,590元


实际所得=38000-3,590元=34,410元


这时个税“黑洞”这时候出现了,明明小刘比小张多发了2000元,但实际到手的却还少将近500元。由于全年一次性申报中个税计算公式的原因,以下区域的年终奖,存在个税黑洞。


附:年终奖黑洞区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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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26
作者:
来源:张章说分录

解读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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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20
作者:林森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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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25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公司没做房租,产生的水电费可以入账吗?

公司没做房租,产生的水电费可以入账吗?


公司租用的办公室,因为不能取得租赁发票,产生的房东名头水电费可以入账税前扣除吗?


解答:


所谓“入账”,就是会计核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录入账簿的过程。


“入账”是会计核算的过程。但是,实务中很多人常常错误地跟“税前扣除”去画等号。因为,实务中很多“入账”的业务,有时不得税前扣除。


“入账”与“税前扣除”不能画等号,不管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应“入账”。


企业租房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应在账务上进行体现,也就是支付的房租收到的是房东手写的收据,也应该入账。


在有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承租方支付的水电费等取得的发票是房东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支付房东的租金没有取得发票,以为不入账就避免税务风险?——想的太简单了!


租金不入账,水电费入账并税前扣除,怎么给税务局解释?难道是免费使用房屋?税务局会相信吗?——肯定不会相信的,因为不符合常理。


支付租金,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大概率是没有扣缴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务中,很多房屋租赁合同尤其是房东是个人的,签署的租金约定的是税后租金,承租方的企业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基本上是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税费,然后在税务局去代开租金发票(包括专票)。


综上所述,单独将租房的水电费入账并税前扣除,而不对租金入账,是存在税务风险的,建议企业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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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2-24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包工头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包工头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包工头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应该是“建筑服务”,且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比较常见的货车驾驶员去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也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综上,不是所有的个人代开发票只要涉及到“劳务”或“服务”,就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不属于代扣代缴的范围,不需要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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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2-2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人防设施“低调”取得收益,小心税务盯梢喊你交税!


一、人防设施的概念


人防设施是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城市修建民用建筑时,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人防设施的配建及账务处理


一般地产企业在项目规划方案及报批报建的时候,都会根据各地人防办的规定,按地上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人防地下室,当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在征得人防办的同意后,也可以不配建人防地下室,而是向人防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那么由此可以看出,人防设施的建造成本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必要的支出,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处理,最终分摊至可售商品房成本之中。


三、人防设施的有偿使用涉税问题


人防设施在办理了验收手续就意味着验收移交了,那么人防设施的产权就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国有资产,房地产企业不可以,也不能对外出售。但在实务处理中,地产企业一般会将人防车位出租或者转让,那么有偿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一)增值税


(1)如果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即将人防设施做为车位转让给业主,转让年限先以20年为期,最终与商品房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那么根据目前税务机关的要求,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2)如果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对外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对外转租,虽然不是人防车位的产权所有人,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将人防车位对外转租,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应该由房地产企业代缴房产税。


(2)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人防设施,地产企业未自身实际占用,也未对外出租,即属于闲置状态。那么由于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地产企业不涉及房产税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


(1)如果地产企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由于人防设施建造的成本属于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必须的支出,则该成本属于开发成本应分摊至可售商品房成本之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2)如果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对外出租,那么对外出租当然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如果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转让给业主,即签定了与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的使用权转让协议,那么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呢,目前该问题在各地存在争议,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在这里可以试着将其归纳为两点:一种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如果签订了转让协议或者实质使用权发生了转移,那么这种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一种认为要看“产权”,可以取得产权的,则应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反之,则不予征税。因此,在实务处理中,我们首先要提前查看当地的税法规定,并提前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多缴或者漏缴,产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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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3-01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一次性补发三个月的工资应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一次性补发三个月的工资应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解答: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工资实际发放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因此,用人单位“按时”与“据实”申报特别重要。企业如果因为资金紧张等原因造成拖欠员工的工资而没有实际发放的,企业也应该按时申报,只是员工的收入为0。


在零申报后,员工每月的基本费用扣除额5000月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都可以在税务系统中自动累计。


等到补发工资的时候,企业每月的工资表正常计算每月应扣的税金,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申报时员工的收入按照补发工资的累计额(税前)填写,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出的个税金额,就会等于几个月工资表上个税合计金额。


如果前面月份因为企业拖欠工资,企业就没有做个税申报的,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局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处罚。但是,按照“首违不罚”清单,年度内首次未申报的免于处罚。为避免前面未申报导致员工累计发放工资需要扣缴很多个税的情形出现,建议对前面未做零申报的,应予以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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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2-27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提供员工餐饮开具餐饮管理服务费发票可以吗?


提供员工餐饮开具餐饮管理服务费发票可以吗?


科技公司(类似美团)向我司提供员工餐饮,那餐费发票可以全部开成餐饮管理服务费吗?


单位想找一家科技公司提供员工点餐服务,类似美团那种,它属于科技类公司,开不了餐饮服务发票,只能开“现代服务-餐饮管理服务费”。就是说本来应该商户给我们提供餐饮服务发票、科技公司就中介服务开管理服务费的,但是现在公司觉得太麻烦了,想全部让科技公司开餐饮管理服务费,会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呢?


解答:


“餐饮管理服务费”与“餐饮服务”,大家都清楚其中的差异。


如果将“餐饮服务”,开具为“餐饮管理服务费”,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简称“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虚开发票”有什么税务风险呢?


1.《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虚开处罚”针对的是双方,并不仅限于发票开具方。


2.“虚开发票”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接受方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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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2-27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 “消失的负一层”如何定夺清算口径?


现在很多改善性的楼盘,在开发时,会设计下庭沉院、及直接与主体打通,将负一楼设计为主体内的健身娱乐活动用房。在开发商出售一楼产品时,会选择一起打包出售的营销策略。作为财务人员在土增清算时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有产权的“负一层”


若开发商在规划时,将负一层纳入了产权范围之内,在出售时,与开发商品一样,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但是如何进行清算,存在歧义:


1.若一楼商品房主体打通链接,作为同一主体进行销售,按照一楼商品房性质一并进行清算;


2.负一层作为单独产权主体,虽然与一楼主体打通链接,但是在规划和产权上仍归属于独立主体,应按照“其他商品房”进行清算。


本文观点:开发商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时,有产权的负一层可以签订独立的销售合同,可以单独办理产权证,开具发票。故虽然与一楼商品房主体打通链接,但是实质仍是单独的主体,故应应按照“其他商品房”进行清算。


二、无产权的“负一层”


为了销售产品,将无产权的负一层与一楼主体打通进行销售,在实操中是更常见的营销策略。是否将无产权的负一层纳入清算范围?若纳入清算范围如何进行清算?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销售的无产权负一层,虽然连通一楼主体一并销售,但本身规划时,并非可售产品面积,故应和无产权车位一样的处理,不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2.销售的无产权负一层,虽然未办理产权,但实质重于形式,已经随同一楼一并销售,故应纳入清算范围。但随同一楼房屋性质,进行清算还是按照“其他商品房”性质进行清算?再次出现了和上述情况一样的争议。


本文观点:销售一楼和负一层时,开发商与业务签订的备案销售合同中,仅能体现一楼的房屋信息,不能体现负一层的信息。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采用签订补充协议的方法,说明双方交易的总价款,包含了一楼和负一层的价格,故是否纳入清算范围及如何进行清算存在争议。但各地税务存在不一致的口径,例如:河南认为应随一楼进行清算。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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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2-26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房企“以房抵债”的财税处理!


以房抵债是老生常谈的财税问题,小编梳理出以房抵债的各种类别情况,进行财税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以房抵债的协议如何签订


伴随房地产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很多地产企业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情况越来越多,很多地产企业最终采用以房抵工程款的形式来缓解压力。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存在双方抵债(地产企业与施工方)和三方抵债(地产企业、施工方、分包方/其他企业)。若是双方签订抵债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争议,在协议中注明债权债务金额、房屋价值及交付、产权办理等内容;若是三方抵债协议、需特别注意债权方、债务方的权利义务及房屋的交付及产权办理,一般情况下可约定由地产企业给最终债权方办理产证、开具发票。


二、房企以房抵债的账务处理


“以房抵债”属于债务重组行为。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需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新会计准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需用货物账面价值加上增值税之和,与负债账面价值之差作损益确认。


新准则下“以货抵债”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开发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按差额确认,借方/贷方)


三、房企“以房抵债”的涉税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抵偿的债务可以理解为以房产换取了其他经济利益,故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抵债协议签订后,即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缴纳增值税,若协议价格明显偏低,参考同期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按照同期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应视同销售。同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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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19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个人所得税最新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1、扣除范围: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扣除标准:享受标准为2000元/月/每个子女


3、扣除方式:父母双方选择由任意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各按照50%的标准扣除。扣除方式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1、扣除范围和标准: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在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方式: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


1、扣除范围: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扣除标准:每个纳税年度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任意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按照1000元/月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


1、扣除范围:纳税人及配偶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800元/月。


3、扣除方式: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六、赡养老人


1、扣除范围:赡养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独生子女按照3000元/月;非独生子女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3、扣除方式:由赡养人本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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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18
作者:王国榕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个人独资企业房产过户的涉税分析


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有一处自建的商业房产,由于多方面因素考虑,打算将该房产过户至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名下,也就是房产证上面的产权所有人,由甲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该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过户采取无偿的形式,请问,该情况下的房产过户涉涉及哪些税?


一、是否涉及增值税


分析一: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一第14条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不动产只是从个人独资企业变为了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但应该注意,该不动产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分析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这里表述的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我们知道,自然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里将不动产从个人独资企业过户到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名下,不属于向“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情形,因此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小结:上述两种分析观点,直观看下来好像觉得都对又都有道理,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他和合伙企业一样,都必须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缴纳增值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投资人分属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只要房产有流转就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将不动产转移给自然人投资人名下,也要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也要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个人认为该房产过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我们知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直接拥有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并且采取无偿过户的形式,所以不存在有偿转让行为,个人认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也有财税朋友认为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变更为自然人投资人名下,属于分配给投资人名下,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房产过户,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呢?


我们知道,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财产,个人投资人应当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财产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动产过户应按照经营所得,以房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其扣除累计折旧的计税成本的差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这也不难理解,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自然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非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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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18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印花税缴纳的七项规定


第1项: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第2项: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第3项: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第4项: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第5项: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第6项: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第7项: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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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12
作者:
来源:张章说分录

解读《新公司法》名下多个公司,各公司连带承担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章解读1:老板不能证明各公司完全独立,会被认定财产混同,职务多家关联公司共同承担。


老板的一个公司若是出现债务纠纷,不再是出现债务危机的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而债务危机公司的股东不再是仅以对于此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责任了,而是老板名下控制的其他公司,也要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名下的公司完全与债务公司独立。


张章解读2:名下多家公司,不一定会连带承担责任。


想要不连带,需要做到相互之间没有共有财产。包括不在一起办公,不使用同一名员工,不进行关联交易。要不然很难证明其独立性。


张章解读3:名下多家公司的税务风险之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是按照交易价计税,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容易出现定价不公允,不符合市场原则,非市场价格交易的物品,其增值税自然也是认为调节后的。而这种不公允,无论是从出售方向关联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出售的价格。还是从购买方向非关联公司的其他购买价格都可以被税务系统警觉。


张章解读4:名下多家公司的税务风险之所得税税风险


非公允价值的关联交易,一定会带有转移利润、人为调节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风险较大,而且税局一旦发现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出现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容易产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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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15
作者:张章
来源:张章说分录

解读企业收到销售款项未开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预收货款的

本月与甲公司签署合同,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本月支付了货款,但货物要下月初才能发出,收到甲公司货款时也没有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1: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甲公司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情形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二、已收款已发货未开票

本月与甲公司签署合同,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本月支付了货款,货物也在月底发出,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3: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已收款,也发货,只是没有及时开具发票的,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方面需要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情形4: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与情形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一致,不赘述。


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含融资成分,收到首笔货款未开票

本月与甲公司签署一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本月支付了首笔货款,我公司按合同约定货物也在月底发出,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5: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合同资产(尚未取得收款权利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部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情形6: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货款的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含融资成分,收到首笔货款未开票

本月与甲公司签署三年期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本月支付了首笔货款,我公司按合同约定货物也在月底发出,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7: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合同资产(尚未取得收款权利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部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情形8: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货款的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合同含有重大融资成分时,不需要考虑融资成分,依然按照收款额确认收入。


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含融资成分,中途收到货款未开票

上月与甲公司签署一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在上月已经正式履行。我公司本月收到甲公司按约支付的货款,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9: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按约定收款时间确认收款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实际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情形10: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按约定时间收款,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会计核算也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产生,需要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按收款比例结转)


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含融资成分,中途收到货款未开票

上月与甲公司签署三年期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含有重大融资成分),合同在上月已经正式履行。我公司本月收到甲公司按约支付的货款,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11: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按约定收款时间确认收款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约定收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实际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情形1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按约定时间收款,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会计核算也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产生,需要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按收款比例结转)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合同含有重大融资成分时,不需要考虑融资成分,依然按照收款额确认收入。


七、已确认收入收款未开票的

上月与甲公司签署赊销的销售合同,合同在上月已经正式履行,会计核算已确认收入。我公司本月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拖欠货款,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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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1-13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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