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是单位退休返聘的会计,我需要签什么合同好,如果签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发放,一定要交企业20%部分的养老保险,如果签劳务合同按800扣个人所得税,还要交企业那20%部分的保险吗,或者不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税前扣除吧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资格,返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务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层面上,企业雇佣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以发放工资明细表的方式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缴纳20%统筹部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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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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