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外某企业为境内某企业提供劳务,该境内企业在付款时是否需要扣缴该境外企业此项劳务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三种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如果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且提供的劳务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不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提供的劳务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当劳务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境内时,该境外企业需要就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满足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利息,境内机构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第三条规定,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869870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79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