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单位给献血员工的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综上规定可知,献血员工取得的单位给的献血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即不属于免税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5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 869870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79 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