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出口退税申报时是否一定要提交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


  (二)申报资料


  ……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将货物运至保税区后出口的,在申报退税时才必须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关联申报的新规定中,对关联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865866867868869870871872873874875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