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

问题:发票备注栏如何填写?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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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选择不同税率的项目开具?

【场景案例】

一般纳税人A企业兼营维修及提供交通运输服务,2019年6月份为一家单位同时提供该两项服务,取得了几笔维修费及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并开具了一份包含不同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维修服务费是按13%税率开具的,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费是按9%税率开具的。


【风险点睛】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除特殊情况外,并没有规定纳税人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不同税率的项目,因此,上述案例出现的情况无须过多担忧。不过提醒各企业单位,将多个项目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时,若出现不同适用税率项目要注意区分、分别核算,避免出现税率错误、重开发票的风险。


【政策点睛】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结论】

一般情况下,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不过对于企业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同时要注意明确各项目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切勿混淆而带来相关风险;另外,并非所有项目都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上述文件规定的差额征税、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因此,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属于不得混开情形,可在同一张票面开具不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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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3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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