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具体分录如下: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期末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答疑办理低保的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目前,也有部分地区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答疑返乡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是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二是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9部委出台了《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三是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是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以上文件中对返乡入乡创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等政策进行了规定。
答疑购买税控盘,现金流量表怎么做?
答: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简单来说,现金流量表分为主表和附表(即补充资料)两大部分,主表的各项目金额实际上就是每笔现金流入、流出的归属;
而附表的各项目金额则是相应会计账户的当期发生额或期末与期初余额的差额,附表是现金流量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答疑现金购买税控盘费用分录怎么写?
答: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价)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2、支付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答疑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纳税地点在哪里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答疑支付技术研发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借:研发支出-××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固定资产-××资产(购买不用安装的设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1)研发支出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答疑哪些情况需要在个税app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子女和老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要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扣除情况;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等。
答疑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答疑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每月是多少?企业不足额缴纳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单位缴费比例已统一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答疑什么情况下能认定工伤?
答:工伤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答疑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如何区分?
答:低值易耗品: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用具等。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安全帽
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一般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答疑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答疑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有什么货劳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的区别是什么?
答:(1)从来源和性质看。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2)从用途看。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
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不体现各所有者的占有比例也不能作为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或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
答疑采购时获得赠品的账要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返利性的赠品,按上面的返利处理。
如果是现场获赠,即“买一赠一”形式:
1.如果赠品在发票上体现
按发票内容,按照正常采购处理。没必要反映赠品收益(内外帐均是)。
2.赠品没有在发票上的反映
外帐:只按发票入账,不用考虑赠品。
内帐:可以考虑赠品
借:原材料 (发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库存商品---赠品 (按市面价)
贷:银行存款/现金
营业外收入
答疑税务Ukey是不是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都可以开具?
答: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方权益,其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答疑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
答疑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三项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疑企业取得一笔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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