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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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所得税分录,一般可以分哪三个层次?

答:1.计提所得税


所得税是年税,实务中通常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按季预缴时,通常是只以会计利润为计税依据,不需要按税法对会计利润作调整。调整一般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的。


按季预缴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考虑递延所得税时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也可能在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3.汇缴后的调整分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补缴税额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1)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理论上,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回: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但实务中更多的是留着下一期抵减所得税,抵税没有分录,只是减少了应交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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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3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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