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发文时间:2021-01-19
来源: 宁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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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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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统一、规范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收,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


  (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时,涉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不再在此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关于支付环节扣缴申报有关事项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


  (三) 关于个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


  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个人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有关规定。


  三、《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事项。


  四、《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我省顺利推进、落地生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然人从我省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还责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即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的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