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内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答: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就地分摊缴纳的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不就地分摊缴纳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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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5
来源: 深圳税务

答疑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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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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