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疑个人境外所得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立统一的,获得酬劳是我们公民付出劳动之后应有的权利,但是缴纳个税也是我们获得酬劳之后应该履行的义务,不论境内所得或是境外所得。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购买商品房何时开具正式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选择“不征税”。待前述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重新开具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商品房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税收征管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一、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国民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同时根据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对中央税,其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地方税,其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在实践中,由于税收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因此,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


二、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三、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五、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


六、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七、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


八、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九、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保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正常发育,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涉税违法失信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文件规定,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无法获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一般需要3天时间,扣缴单位才能通过扣缴客户端获取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获取不到,可对照下列情形查找原因:


(1)扣缴单位是否已通过扣缴客户端向税务机关报送了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如果未报送,则信息系统无法将该纳税人与扣缴单位进行关联匹配,单位也就自然获取不到该纳税人填报的信息。遇此情形,扣缴单位应先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后,再通过扣缴端软件获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时,纳税人身份类型是否选择为【雇员】,如果选择错误,则扣缴单位获取不到该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遇此情形,需要将该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修改为【雇员】。


(3)请纳税人核实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所指定的扣缴单位是否正确,是否确实是自己的任职受雇单位。


(4)距纳税人的填报时间是否超过3日。因系统归集、整理、推送信息需要一定时间,如纳税人填报时间不足3日,请耐心等待。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1
来源:焦点财税
1... 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