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通行费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汇总开具?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目前,通行费电子发票同一纳税人同一路段可以按期汇总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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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8
来源: 福建税务

答疑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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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8
来源: 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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