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外帐凭证所得税中,目前有效的发票类型有哪些?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有效的发票类型(三联版、六联版)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二联版、五联版)(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有税额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   证)


(4)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通用机打发票(千元版、万元版)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   统)


(8)通用定额发票


(9)通用手工发票(各省市已逐步取消了,比如北京等地区)


(10)出租车发票


(11)景点等门票(加盖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的门票才属于发票)


(12)火车票


(13)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铁路部门自制的)


火车票退票收取的费用不属于提供应税行为,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民航总局官网查询真伪,机票退票费正常发票开具)


(15)来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分类,但实务中可当  做发票凭证,其是指: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取得的完税凭证)


(16)军队票据


企业依法取得的符合《军队票据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军队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财政部与总后印制)。


(17)原始凭证分割单


具体见附件:哪些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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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通行费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汇总开具?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目前,通行费电子发票同一纳税人同一路段可以按期汇总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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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8
来源: 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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