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对其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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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的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详见本篇附录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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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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