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公司全资投资的一家企业现在是亏损状态,我们现在将100%股权零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我们企业应做怎样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十七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您说的情况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答疑我们通过邮局订报刊,取得邮政服务发票是免税的,这个是否正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邮政企业的报刊发行服务免征增值税,开免税的发票是正确的。
答疑我们有个项目是在地下建的,可以单独办土地证,土地使用税是不是应该单独交,是否有优惠?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是否要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年限是几年?
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纳税申报表属于其他会计资料,保存年限是10年。
答疑加计抵减的政策到期后,之前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明年是否还可以用来抵减?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答疑原股东把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印花税是否可以分期交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法》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依据上述规定,即使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印花税也不可以分期交。
答疑我公司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换开吗?
可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贵司应当将原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行红冲,然后为受票方开具纸质专票。
答疑提供装卸搬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其中第4目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装卸搬运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答疑外购软件用于研发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软件用于研发,其摊销的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疑河北的建筑企业,总包方属于老项目,分包方能否按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疑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退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答疑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哪里代开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代开发票。
答疑取得抵债资产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对于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进行了问题进行了明确: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答疑发生销售退回已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无法收回,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指的是什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加盖有对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答疑公司周年庆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周年庆送给客户的礼品需要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公司包装袋改版,旧的包装袋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包装袋改版,旧的包装袋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处理。
答疑从经销商购买的种子再销售能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注:化肥免征增税的规定依据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经销商购买的种子再销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在其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用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给个人开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综上政策,所称情形并未包含个人,购买方为个人时,销售方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疑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转让一处房屋,剔除转让房屋的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且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规定我公司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精准剔除纳税人当期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申报系统中进行了相关设置,提醒纳税人准确填写取得的不动产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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