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办公用房出租方是外籍房东,要怎么操作才可以税局代开房租发票?开房租发票要交哪几种税?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该项业务虽然已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但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住房类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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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房东是境外人士要开租赁发票怎么操作?

解答:


  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需要发票。


  境外人士出租位于境内的房屋,属于发生于境内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境外人士应向中国政府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对于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不需要对方提供发票。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双方签署的合同、对方出具的形式发票或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


  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进行税额的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支付境外人士的房租,是不需要开具租赁发票的,只需要到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的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即可,既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能用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类似问题,厦门市税务局12366也专门回复过,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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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运营外包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运营外包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解答:


  一、满足条件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因此,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二、满足条件的可以免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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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加速折旧及相应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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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5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前,企业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苏科技规〔2019〕274号),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声明。


  (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项目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此外,企业还可以提供有关项目立项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创新点,以及研发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验收总结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该项目已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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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5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

 今天,我看到有网友在12366上提问:


  你好,麻烦问下: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现在每月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按什么规定怎么代扣个税?


  也许这是一个遍及全国的集团公司吧,这位网友同样的问题连续问了16个省市,得到了如下回复。


  湖南省: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江西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因此,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山西省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新疆省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北省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


  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晶晶亮读后感】


  这16家省市,除了新疆表示电话沟通之外,其余15家口径都非常统一,那就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见惯了同一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一下看到这么一致的口径还略微有些惊讶。看来这个问题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不需要再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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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0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盘亏物资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问:新公司刚开,用于建造生产线的工程物资盘亏了,原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考虑转出吗?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物资盘亏,因根据其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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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要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


  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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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

 基金是当下常见的理财方式,有些企业也会把闲置资金用来理财购买基金,那么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取得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出售基金获得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红收益,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一、基金增值收益


  1.基金持有未到期进行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企业出售未到期基金取得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基金持有至到期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基金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基金增值收益


  1、保本型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企业购买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基金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型基金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基金如果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基金增值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基金分红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属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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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8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建筑劳务公司再分包给个体户,能否差额征税

建筑劳务公司适用简易计税,将劳务中的某一专业作业(比如钢筋工程)分包给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自然人包工头。1.收到包工头去税局代开的工程款发票(增值税1%,经营所得1%),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2.收到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自开的季度不超30万普票(小规模季度不超30万不用交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


  具体文件依据?麻烦文字回复,文字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七)款规定:“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综上所述,若您取得有效凭证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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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4
来源:税务总局12366

答疑企业所得税的“劳务”不等于增值税的“劳务”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一)关于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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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4
来源:每日税讯

答疑这4类税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网友问: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逐项来分析判断。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返回手续费收入没有免税政策规定,因此,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规定的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缴纳。


  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实际上减少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当于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它不同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计入损益科目,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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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4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答疑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如何交税

 房地产母公司取得土地,后成立100%控股子公司由子公司开发该项目,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土地划转,划转依据财税[2011]109号和总局公告[2015]40号。请问,划转后子公司还能进行增值税差额计算扣除该土地成本吗?子公司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针对该划转行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5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您未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时才需要缴纳,在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暂不清楚您双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业务处理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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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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