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认资源税时,成本利润率如何确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的规定:“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 …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各地税务机关规定也不相同,可参考如下:


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明确我省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20%。”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确需按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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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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