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税?

【回答】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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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个人申请代开房屋租赁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回答】

  您好,新电子税务局区分渠道代开不同的发票:

  一、目前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仅支持自然人承租方代开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操作路径如下:

  (一)承租方申请

  承租方以【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模块填写应提交。有授权信息,代开成功。无授权由承租方提交的申请需要出租方进行授权才可继续办理。

  (二)出租方授权

  承租方申请后,出租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授权查询】界面,查询委托授权的对应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次的“确认授权”,被授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代开该业务发票。

  (三)承租方处理及查询

  授权通过后承租方可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模块继续进行操作,可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的“提交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可在首页的【消息提醒】关注审核状态,等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页面缴款并开票。

  二、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

  (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出租方可携带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发票。所需办理材料如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4)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5)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房屋租赁合同;

  (3)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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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如何办理发票作废?

【回答】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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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人员?

【回答】

  您好,电子税务局中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模块。

  (一)添加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在变更项目中选择“办税人(附)”,再次点击新增,录入办税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点击【确定】,再次点击页面下方的【确定】,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二)变更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变更项目选【办税人姓名】,在【变更后内容】栏选择或填写正确的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

  注意:以上添加或变更办税人员操作后,需由被添加或变更后的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被新增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二)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三)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三、若您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您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系统会解除您与单位的关联关系。不论单位处于正常、停业、清算、还是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均可进行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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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我公司存在一笔对外支付业务,向国外某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支付佣金,该项服务在境内消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答】

需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同时,在是否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规定上也有一定变化,根据《原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现在《实施条例》第四条,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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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22
来源:青浦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答疑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这些易错点别中招

【回答】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这些易错点别中招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26-01-23

  易错点一

  只要和残疾职工签了合同就可以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急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易错点二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易错点三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必须符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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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23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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