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餐饮行业税率是多少?有啥减免政策?关于餐饮行业增值税高频问答

  问:申税小微,我们正打算开个餐饮小店,能帮我们讲讲关于餐饮行业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吗?

  答:当然可以啦,餐饮行业增值税热点问题已经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餐饮业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餐饮服务属于生产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若您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税率为6%,若您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为3%。

  问题二: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此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三:销售的外卖食品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未参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而直接销售不属于上述情况。

  问题四:我们最近入驻高校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请问能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题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六:购买方向我们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请问购买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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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开票编码调整,开票时电子税务局提示“不合法”怎么办?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全面落地,增值税税目有所调整。近日,电子税务局根据这些变化对开票编码进行了升级,纳税人开票、申报、核算更加清晰规范。有网友留言咨询相关问题,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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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友留言

  一、增值税税目调整

  ●税目架构精简

  取消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目,整体并入销售服务范畴,对应13%税率保持不变。

  ●服务类目合并

  原先“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两大一级类目取消,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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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生活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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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票编码调整

  近日,全国电子税务局升级,完成了发票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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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建筑劳务一定要选“建筑服务”大类,不要选成“生产生活服务”,否则税率会错变成6%。

   三、重新维护商品编码

  开票编码调整后,原有常用编码已失效,继续使用将出现“商品简称不合法”“开票失败”等弹窗提示,需要重新赋码。

  操作步骤为:电子税务局→发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找到需要修改的项目名称,点击“修改”→“重新赋码”,选择正确的编码并保存,即可正常开票。

  提示:

       升级前开具的合规旧类目发票,全部真实有效,不用作废、红冲、重开。

  如您在开票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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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中国税务报

答疑用人单位如何与超龄劳动者订立用工协议?企业原有的退休返聘协议是否需要修订?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回答】

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6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期限、报酬、社保、劳动保护等事项。该条采用“应当”的表述,表明订立书面用工协议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由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并未引入《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规则,据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未签署书面用工协议并不会导致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

  结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书面用工协议的约定事项要求,以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全文对于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的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重新审阅原有的退休返聘协议文本或类似用工文本:核查协议是否完整覆盖法条列明的全部必备事项;二是细化薪酬计发规则、工时与加班管控、工伤保险及补充商业险配置、休假与福利待遇、协议解除终止条件;三是完善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他合规条款,完善现有文本约定,提前防控履约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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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超龄劳动者是否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 是否享有病假等其他休假待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回答】

关于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9条作出了明确的适用规范,要求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遵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该条款采用穷尽式列举的立法表述,未设置“等”或类似兜底条款。据此,我们倾向性认为,超龄劳动者可享有的法定休息休假权益应限定于前述两项法规的规制范围内。

  前述两项法规仅规范工时制度及法定节假日休假事宜,并未涵盖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婚假等各类法定假期及对应待遇。基于该条文架构,超龄劳动者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等正式员工假期及福利待遇的,可能缺乏直接、明确的新规依据。

  为规范超龄劳动者的休假管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时,专门就假期待遇问题作出明确、细化的约定,例如明确超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等法定假期,同时厘清企业规章制度中其他公司假期和福利待遇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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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能否为超龄劳动者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岗位? 针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超龄劳动者,是否应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开展职业病体检?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回答】

关于超龄劳动者的禁忌岗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删除了 “有职业禁忌等” 限定表述。我们理解,本次修订实质扩大了超龄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将禁止情形从 “职业禁忌岗位” 拓宽至一切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及危险作业,对企业岗位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职业病体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3条未明确要求对超龄劳动者开展上岗、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实操标准仍有待后续配套规则及司法实践进一步明晰。为防范举证风险,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仍按常规规范开展对应职业健康体检,避免在后续职业病争议中因履职留痕不足、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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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用人单位是否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回答】

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此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删去了“按照国家规定”的限定,并在条文末尾增加了“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

  我们倾向于理解,当前实践中,关于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则尚未在全国层面统一,而各地对于超龄劳动者能否单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核定等环节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密切关注后续工伤保障办法的制定动态,同时当前阶段仍应按照当地现行规定先行履行参保义务,避免因未及时参保而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的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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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超龄劳动者对哪些事项有权提起劳动仲裁?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9条: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2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回答】

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9条及第20条,同时结合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两项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争议适用多元化争议解决路径: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类基本权益纠纷(例如报酬、加班费、工伤待遇等争议),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则,须仲裁前置;

  前述四项权益以外的纠纷,诸如用工协议终止、约定限制性条款的违约责任等,属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可径直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对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欠付加班费等侵犯基本劳动权益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亦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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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

       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你们公司在卖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留言时间:2026年06月03日

  答复时间:2026年06月05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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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疑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及申报表填写

【回答】

  在企业经营中,统借统还业务是降低融资成本的常见模式。不少财务小伙伴有疑问: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具体如何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又该怎么填写?今天我们总结相关政策,为您一次梳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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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5目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是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6年5月收到统借统还利息收入1000元,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A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1.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在19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填写1000。

333.png  填写完毕后,系统会自动将该数据带入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本月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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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的免税性质代码和名称为“0001081509|SXA031900803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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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B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6年5月收到统借统还利息收入1000元,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B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1.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额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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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的免税性质代码和名称为“0001081509|SXA031900803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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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5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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