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缔约国双方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问: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缔约国双方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答:
目前我国签署的所有税收协定,都规定缔约国双方分享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对该所得也有征税权,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各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限制税率。适用限制税率以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对方居民为前提。在判断受益所有人时,要特别注意审核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是否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答疑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不超过5万美元,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吗?
问:
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不超过5万美元,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吗?
答: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不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答疑企业汇算清缴时候,关联申报表必须填写吗?
问:
企业汇算清缴时候,关联申报表必须填写吗?
答: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答疑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怎么办?
问: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怎么办?
答: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答疑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
问: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
答:
境外投资者符合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答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报送资料是什么?
问: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报送资料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2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还需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1份。
答疑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如何处理?
问: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如何处理?
答: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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