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适用财税 [2018] 164号文件的单独计税办法吗?

问:

我们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适用财税 [2018] 164号文件的单独计税办法吗?

答:

按照财税[2018] 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 [2005] 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对于热点问题中提到的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上市后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我们认为,是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此,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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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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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司奖品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问:

公司奖品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奖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奖品,则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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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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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分摊交易价格原则?

问:

分摊交易价格原则?

答:

分摊交易价格的总原则有分摊合同折扣,分摊可变对价和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1、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2、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3、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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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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