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减免租金三个月,这三个月算做摊销时间吗?

【问题】

减免租金三个月,这三个月算做摊销时间吗?

【回答】

免收租金要区分两种情形区别适用两种政策。如果是出于合作和达成交易的目的,租赁双方在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间约定了免租期,属于商业领域常规操作,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是纳税人给予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临时性减免的情形,应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政研〔2022〕238号)规定,“六、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减免租金1个月,可申请3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2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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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湖北税务

答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形?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形?

【回答】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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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广西税务

答疑企业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有哪些?

【问题】

企业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有哪些?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

此外,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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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广西税务

答疑专票开具错号,怎么办?

【问题】

专票开具错号,怎么办?

【回答】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 一对应。

(四)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 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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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广西税务

答疑新购进的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问题】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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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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