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全年的缴款信息应如何查询?

【问题】

公司全年的缴款信息应如何查询?

【回答】

可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也可以申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查看(2019年后个人所得税缴款信息请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具体方法如下:

(1)完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a. 文书式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查询开具;      

b. 表格式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查询开具,表格式完税证明仅能开具一次,如需再次打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补开】模块操作。

(2)申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请您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申请】,填写红色必填项后将附件上传一下,上传完成后点击下方的“保存”;申请后从【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其他涉税事项】—【文书打印】打印回执(当“申请事项名称”选择“0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事项”,查询打印《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时没有税务机关签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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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税?

【问题】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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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是哪一天?

【问题】

我公司销售货物,有时候先发货后收款,有时候先收款后发货,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下,“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是哪一天?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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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
来源:海南税务

答疑自然人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问题】

自然人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自然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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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

答疑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时未列明增值税税额,之后又签订一份列明了不含税金额的补充协议,是否可以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申请退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因此,只有属于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或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的情形,才可以按照补充协议中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依法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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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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