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员工自己承担社保,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都自己承担,这个金额是否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承担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给员工报销的防暑降温费取暖费是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总额?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依据上述规定,给员工报销的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答疑为出差员工统一购买的意外商业保险能否适用公告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出差时同时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为统一出差员工单独购买的意外商业保险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答疑收到红字专票是否需要认证,以前的原票需要认证吗?
如果收到了红字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
①如果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不需要再补认证。②如果红票对应的原票认证过,则需要在开出信息表的次月申报期内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疑我单位临时用工,每天500元,没有超过800元,不用代扣代缴个税,那一个月可以多次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依据 《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年602号)第 四条的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答疑出租建筑施工现场提供搬运服务的塔吊,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能否按照“搬运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贵公司出租建筑施工现场提供搬运服务的塔吊,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境内旅行社提供我公司出境旅游服务,开过来的发票是零税率是否合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境内旅行社提供我公司出境旅游服务应适用免税优惠,不应开具“零税率”发票,而应该开具“免税”字样的发票。
答疑北京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依据2018年1月12日12366北京呼叫中心回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但部分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缴纳印花税,各地执行口径相差较大。
答疑公司注销时留抵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答疑北京一家企业注册地在朝阳区,但在石景山区有房产,属于跨区但不跨市的房产,现在该石景山区的房产的房产税在何地缴纳?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1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市跨区、县应税房产,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所以,贵公司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朝阳区缴纳。
答疑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答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系统里没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了,是不需要填写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因此,自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答疑我公司去年销售的一批货物,现在被退货了,当时开具的是增值普通发票,现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无法收回原发票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若贵公司发生无法收回原发票情形的,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答疑我们公司符合财税[2018]70号的退税条件,这个退税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何做账?
相关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计算出应退金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进项税
答疑我公司从事蔬菜批发、零售业务,已办理蔬菜免征增值税备案,请问是否可以选择在销售甘蓝类蔬菜时享受免税,在销售食用菌时放弃免税?
不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答疑我公司在6月份购买了一辆挂车,当时已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不能。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答疑我公司发生一笔支出时未向对方索要发票,现在想要补开发票,但对方企业已经注销了,请问该笔支出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答疑公司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今年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政策发布晚,导致部分月份已经交了增值税,今年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应如何处理,能否退税?
今年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答疑公司在外省异地施工,支付给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申报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疑企业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抵减?
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更新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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