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可以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成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享受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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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城镇居民房屋被拆迁,重新购置房屋或产权调换涉及契税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2〕2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拆迁住房和非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的,对其重新购置住房价款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或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要缴纳差价款的,免征契税;重新购置住房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或为取得拆迁补偿住房而缴纳差价款的,对其超过部分或缴纳的差价款依照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14〕10号)第二条规定:


  (1)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2)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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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吉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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