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如何抵扣?

 答: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电子发票)。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电子发票)。


  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方式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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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网厅三方协议签订如何办理操作?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且状态为正常,已办理存款账户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的企业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企业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左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二)页面初始化时,查询结果区显示当前登录纳税人以前登记过的三方协议信息,点击任意一条信息前面的圆点,可对信息进行查看,如果当前信息的协议状态为验证通过或协议终止,则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如果协议状态为验证失败,可以修改“缴款账号名称”和“缴款账号”,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后,点击“验证”按钮验证三方协议信息。如果协议状态为未验证,可以直接点击“验证”按钮验证三方协议信息。


  (三)点击“增加”按钮,可以新增一条三方协议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区相关信息,*为必录项,选择一条银行信息,然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保存成功后,页面弹出提示框,显示三方协议号,点击“确定”按钮。(注:新增三方协议时,纳税人必须有有效的银行登记信息,如纳税人从未办理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办理三方协议的银行账号没有登记过,请先至“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进行报告。)


  (四)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按钮验证CA信息。


  (五)点击左侧“我要查询”中的“事项进度”菜单查看事项办理进度,如果反馈状态为“已办结(同意)”,即可点击该文书号查看三方协议通知书。点击结果通知书即可查看三方协议,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三方协议。(建议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协议,协议书可以不采用正反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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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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