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处,仅有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属于营利机构,该代表处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中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外国企业代表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的减免政策能否与财税〔2014〕116号第四点规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因此,如果企业以技术性的投资入股,同时转让技术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软件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2017年才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答: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因此,软件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2017年才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财税〔2016〕49号规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36013611362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 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