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单位找一个人给题一幅字,给了对方5万块钱,按什么税目代扣个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贵司应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因给客户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客户收取我们的罚款金,是否可以开发票?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客户收取的质量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客户不能开具发票,出具收据和损失情况说明、罚款的金额计算说明即可,公司可以依据合同和前述资料做账务处理和税前扣除。
答疑个人将继承后不满两年的住房对外出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除外)
转让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需要参考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判断取得时间,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答疑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未取得发票,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疑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废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纸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且企业可以自行多次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目前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作废,但是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疑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其生产经营费用与生活费用混用难以分清,计算个税时如何确定扣除的费用?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答疑2019年7月开始,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小轿车,车辆购置税有什么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答疑应付利息在报表中哪个项目列示?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答疑员工本年在我单位只工作了7个月,12月发放该员工年终奖时准备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税,此时计算方法是除以7、还是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规定,应直接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答疑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
2.参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专题业务解答》:
17、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答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中“其他金融组织”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答疑我们公司购买个人持有的网络虚拟货币,支付的价款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参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公司购买一个股权,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同时公司增加资本公积7000万元,如何交印花税,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参考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贵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交印花税。
参考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同时,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因此,贵公司增加的资本公积需要按“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疑公司老板通过微信群给员工发红包,员工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企业员工通过企业微信群取得老板发放的红包,如果这个红包费用是由公司承担的,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老板发的红包是由其个人承担的,那么职工取得的红包无需缴纳个税。
答疑我公司2019年10月前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10月份及以后想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需要修改备案信息?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
答疑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新购进的100万元的办公用车,是否比照财税〔2018〕54号文件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参照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答疑公司本月开了建筑服务发票,去工程所在地预交增值税时,当地税局说完成税务任务了拒收,如果下月去预缴是否会有滞纳金?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贵司在下月的15号之前去预缴增值税,不会征收滞纳金。
答疑 公司有一个外籍职工,如果在境内受雇超过183天,符合居民纳税人条件时,个税是否可以由原来按非居民纳税人预扣预缴变更为按居民纳税人预扣预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您说的情况在年度中间预扣预缴个税的方式不做变更。
答疑母公司把产能指标转给子公司,如何开具发票?
应该开具“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该项目的适用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答疑 A和B两个自然人分别认缴100万注册成立C公司,A实缴出资到位,B根据章程约定暂未实缴,C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万元,现在B把C的股权转让给D,如果以0元转让税局是否认可?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以0元转让税局可能不会认可,实务中确实有部分税局是这么执行的,建议您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