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出口企业发生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出口商品退税率为零,特殊商品编码标识为“1”,应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因此,出口商品退税率为零,特殊商品标识为“1”,


  属于征税货物,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处理,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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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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