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货代公司,代理一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船运公司的业务。并为其支付码头的装卸费,码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船运公司开具免税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该公司的业务系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运输货物的装卸手续,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取的装卸费应计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中,开具免税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将软件销售给香港企业,国内的技术人员远程为香港企业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是否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5.软件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此,国内的技术人员远程为香港企业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2731274127512761277127812791280128112821283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