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按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规定,您公司可根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栏的“税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