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一般来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或者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答疑如果符合条件,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具体以主管税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为准。
答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三种税中央、地方的分享比例各是多少?
参考国发[2016]26号规定,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另外参考国发[2003]26号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答疑应收账款科目与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差异是什么?
“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企业仅承担信用风险。
“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企业除承担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答疑母子公司在同一城市,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是15%,母公司的所得税率是25%,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分配的股息还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吗?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此,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疑我司2018年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费用我司已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但未取得发票,如果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仍然未取得该利息发票,而是在汇算结束后6月份才取得发票的话,此利息费用能否在2018年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6月份取得,利息支出也可以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
答疑公司是2013年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2013年之前购进的汽车,能否按3%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可以按3%开具专用发票,但是不能享受减免1%的优惠。
答疑新报表格式中的“研发支出”是否包含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
依据《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填报说明:
“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答疑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该政策是否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也能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答疑购置劳保用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公司购置劳保用品不属于上述事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关联企业间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已签订投资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何时确定企业所得税中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依据下述政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答疑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答疑旅行社支付给兼职导游的导游费能否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扣除?
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上述政策可见,旅行社支付给兼职导游的导游费不能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扣除。
答疑委托境内关联方研发和委托境内非关联方研发,在管理上有什么区别?
依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相关规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答疑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有什么区别?
依据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5.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答疑个人为公司种菜所得要交所得税吗?
财税[2004]30号: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人的农、林牧渔业所得,而支付给别人的报酬要扣缴个税。)
答疑氨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规定:化学氮肥主要包括尿素、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氯化铵、石灰铵、氨水等。
所以氨水适用9%的税率。
答疑在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的时候,什么时候要填写对应的篮字信息,有时候不需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答疑我们的车间发生了设备的修理修配,和锅炉的安装,如果签订的是一个合同金额并没有分开,那对方给我们开具发票适用多少的税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对方应该按高的税率13%给贵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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