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了,母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答疑企业为员工购置的劳保用品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为员工购置的劳保用品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属于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所以无需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答疑我公司和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国税地字[1988]30号)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法规最高限额,借款人在法规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法规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答疑我公司提供软装设计服务,同时给客户提供软装所需要的家具、家电、摆件,现我企业还未启用新收入准则,该项业务如何确认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答疑光租和干租有什么区别?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均按照“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疑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是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利润还是按照当年的净利润?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因此,公司提取盈余公积应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答疑转让旧房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而支付的评估费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予以扣除?
依据财税[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对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对《A200000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对于表格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填表说明如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可以看到,新的预缴申报表填报说明对公告2018年第26号填表说明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产生了如下两点变化:
(1)取消了预计毛利额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中调整,预缴申报时不做调整的规定;
(2)取消了当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填报金额的限制。
答疑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如何纳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答疑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是否需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答疑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在个税前扣除?
财税[2013]103号: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A、B公司新设合并成立C公司后,原被合并公司注销,原公司的房产转到新公司,要交契税吗?
财税【2018】17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答疑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公司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以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的,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发票上的税额交增值税。
答疑企业认定高新技术资格时,出具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有要求吗?
国科发火【2016】195号: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答疑怎么判断企业取得的土地是否是耕地?
国税地字【1988】15号: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答疑企业买车用于拆卸研究,是否要交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所以企业买新车用于研究拆卸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疑售后回租业务中印花税怎么交?
财税〔2015〕144号: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答疑员工出差时补票上没有乘客信息,但标明应与原票一起使用,补票的金额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客运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信息的客运发票。因为补票票据上没有乘客的信息,所以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闲置的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调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闲置的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冲减利息支出。如果会计核算时冲减了利息支出,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须调增利息支出;如果会计核算时未冲减了利息支出,计入了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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