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判定指标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如何界定?
参考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答疑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
参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答疑个体工商户能不能享受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服务行业进项税加计抵扣的10%的账务处理怎么做,放在营业外收入里吗,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抵减的应纳税额作为其他收益,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原材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政策?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相关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答疑什么情形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二)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答疑社保缴纳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不在一起,是否影响社保在个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未对缴纳地作出限制,因此社保缴纳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不在一起,不应影响社保在个税前扣除。
答疑工地的材料棚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施工期间材料棚是免房产税的。工程项目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疑违建拆除的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上述政策,违建拆除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答疑我们是一家专门经营猪、牛、羊肉的批发企业,对接市内各大超市。为保障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吃上放心肉,我们想方设法从各地调运了大量鲜活猪、牛、羊肉。请问我们销售给超市的鲜活肉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和各超市企业销售的鲜活猪、牛、羊肉,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疑非居民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非居民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非居民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居民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非居民企业为防控疫情而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是否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为应对疫情而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居民企业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政策。
答疑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防疫的口罩、防护服、酒精等防疫物资是否享受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防疫的防疫物资可按照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答疑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的措施有哪些?
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8号),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4)除以上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答疑个体工商户将房屋从个人工商户名下转为个人名下,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答疑拆迁还房取得的房屋如何缴纳契税?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答疑本企业出口销售额比较小,内销比较多,税款抵内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建议根据“当期免抵税额”记录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答疑哪些企业能够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 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 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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