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08年成立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综上规定可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是财税[2012]27号文件税收优惠的延续,如果该软件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到2017年已经获利,根据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该软件企业已经在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该软件企业到2018年才获利,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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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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