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转让自建的码头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国税函[2010]347号规定,企业转让自建的码头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疑2008年成立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综上规定可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是财税[2012]27号文件税收优惠的延续,如果该软件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到2017年已经获利,根据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该软件企业已经在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该软件企业到2018年才获利,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疑机器设备器具500万元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是针对所有行业的吗?税前扣除是否有限制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机器设备器具500万元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是针对所有行业的企业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条件。
答疑个人从新三板上市公司取得的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征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新三板上市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新三板上市公司取得的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
答疑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新购入的500万元以下的机器设备器具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考虑净残值?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是全额计入费用,因此,新购入的500万元以下的机器设备器具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不考虑净残值,应按设备器具的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疑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答疑区里财政要给我公司一笔奖励款,要求我们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区里财政给予的奖励款不属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因此不能开具发票。
答疑2018年底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在12月份购入一辆汽车,能否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分公司12份购入汽车投入使用,应该在次月所属年度(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疑公司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参考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答疑我们公司因引入新投资者的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增值部分主要是商标权及部分固定资产,请问公司可否按评估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
答疑我们聘用的专家给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发生的交通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答复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答疑公司今年盈利,但是以前年度一直是亏损,那么按照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按净利润提取还是按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因此,应该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答疑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也有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参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分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如何填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1.“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1列“所有者权益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加权平均金额=(所有者权益期初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2。
2.“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2列“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股本)加权平均金额=(实收资本(股本)期初余额+实收资本(股本)期末余额)÷2。
3.“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3列“资本公积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加权平均金额=(资本公积期初余额+资本公积期末余额)÷2。
4.“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4列“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答疑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第三方防治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答疑哪些个人所得,企业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答疑我公司2017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8年盈利,免二减三的优惠期从哪年开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免二减三的优惠期从2018年开始计算。
答疑租用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施行期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耕地占用税新旧税收法规的规定,租用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疑企业一年中购入多个固定资产可以有的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有的不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四)项对该上述第四条解读如下:
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上述解读,企业一年中购入多个固定资产可以有的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有的不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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