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一家母公司,一家子公司,子公司代母公司付款申请软著,发票抬头为子公司,子公司也已经入账,但是软著是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做转出吗?
发文时间:2020-05-26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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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著那点千八百的代理费就是无形资产了么。

无形资产如果是自行开发的,需要研发流程,将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

那点代理费充其量是研发费用-其他费用。

 

然后申请费用这块发票是开给子公司的,服务也是提供给子公司的,子公司可以正常做税前扣除,按贵公司当初的想法就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或者代为付款协议,让母公司与代理方签订合同,发票开给母公司,款项由子公司代付。

 

最后著作权名头问题不在财税考虑范围之内,您自己想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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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加速折旧及相应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