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8]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西、山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该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该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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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26
文号:国税函[2008]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北京中石化井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统一汇算清缴。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北方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贵金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抚顺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下属的中国石油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股权变更,从2007年度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燕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北京包装容器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金属包装分公司,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研发(上海)中心后,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新增下属全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川东北物资供应储备中心2007年度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统一汇算清缴。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注销,从2007年度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原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化工经营部更名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后,继续作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七、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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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2
文号:国税函[2008]2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3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等7家二级成员企业的新增所属企业(详见附件),2007年度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及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的合并纳税问题原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公司等四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巴彦淖尔销售部等19个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公司等五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哈尔滨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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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8
文号:国税函[2008]3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3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河南、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819万元(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抄送: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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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4-08
文号:国税函[2008]3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废止。

北京、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重庆、贵州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3个保险公司2007年度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3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3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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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1-11
文号:国税函[2008]4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8]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时更新综合征管软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7]11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有关规定,需要对业务需求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业务需求调整内容》下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征管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附件: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业务需求调整内容


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业务需求调整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一)名称:将“业务需求”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改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二)表样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申报表第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第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7行“减:弥补亏损”、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删除。

  (三)需求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第6页“三、功能描述(三)业务处理规则”第6至第9项内容删除,第10项以后表述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将“业务需求”中第12页“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一)季度弥补亏损信息的处理”内容删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将“业务需求”中“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将“业务需求”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改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四、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一)名称:将“业务需求”中“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改为“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二)表样内容:将“业务需求”中扣缴表“纳税人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位置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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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1-31
文号:国税函[2008]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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