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1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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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13
文号:财税[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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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8
文号: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6]8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研究提出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

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进境免税店,确保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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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6
文号:财关税[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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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6]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 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要与“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发展行动等相结合,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四)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五)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七)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在居住、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

   (八)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九)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二)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十三)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五)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

   (十六)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十七)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众创空间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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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4
文号:国办发[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6]1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检测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预防性体检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频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其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分类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卫生防疫服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及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

  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

  八、社会抚养费。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具体收费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规定执行。

  九、考试考务费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各省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时(西医类),向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五)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在组织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技能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六)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地相关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十、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一、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二、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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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6
文号:财税[2016]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16]43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由国家、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筹集资金,主要以发放低息住房贷款方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1996年以来,遵循“低来低去、保本微利”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有关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举措。这既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合理存款收益,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简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档次,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同时,此次调整是住房公积金收益和缴存职工存款收益之间的再分配,不会推升整体利率水平,也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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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7
文号:银发[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

  (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

  (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请各地税务机关于2016年2月16日及时下载软件补丁升级包。

  各地税务机关应提前做好升级应急预案,分析评估需要配套升级的相关应用系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点方案。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做好试运行组织工作,加强宣传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编码维护等服务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以及税务端应用系统的升级和技术维护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时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通过可控FTP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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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5
文号:税总函[2016]5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办建[2016]17号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重点工作部署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五部门)决定启动第二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简称两创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城市示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五部门提出申请。各省限推荐1个城市(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县),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已有城市纳入两创示范的省份本次不再申报。

  二、各省推荐的城市应按《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应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充分体现“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的原则,科学谋划支持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详细编制2016-2018年三年示范目标、示范内容、保障措施,突出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三、各省应在2016年4月29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和推荐城市的实施方案(含电子版)。五部门将组织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506;

  网络平台:两创示范门户网站/在线申报(http://www.csmec.org.cn)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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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6
文号:财办建[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0日


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进程安排,2016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税收新常态,完成好收入任务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任务,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努力实现“十三五”税收事业开好局、起好步,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重点抓好以下10个方面工作: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意义重大。要按照“全局上增强统筹性、征管上增强精准性、考核上增强严肃性”的要求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1.统筹规划组织收入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客观地定、科学地分、合理地调、准确地考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由算大账向算细账转变,综合考虑各地税源、征管、政策等因素,有理有据地确定各地税收收入目标。要由直线式下达收入任务向各地多方共担任务转变,不仅向各地分解收入任务,而且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局和省局各相关处室都要承担加强收入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责任,形成组织收入工作的合力。要由注重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能转变,准确分析收入进度与预期之间差异的原因,在保证收入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情况变化合理调整各地收入目标。要由单一结果考核向综合考核转变,实现对收入完成情况、征管努力程度等全过程、全环节的考核。

2.提升组织收入质量。坚持依法征税,既要应收尽收,又要不收过头税。主动依规减免税,不折不扣落实好优惠政策。完善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税收收入质量状况,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

3.加强征管堵漏增收。逐个税种、逐个行业、逐个地区分析征管漏洞、查找薄弱环节,推出一批针对性、精准性强的堵漏增收措施并上升为制度安排,持续拓展向堵塞漏洞要收入的空间。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分析,抓好对重点税种、行业、地区、企业的分析和监控,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指引。开展征管潜力评估,加强户籍等基础管理。抓住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的要求等机遇,推动地方制定税收保障条例、建立综合治税平台,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4.加强收入任务考核。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制定监控评价办法,强化对税收收入与税源匹配性、征管潜力评估、风险管理、第三方信息获取及应用、清理欠税等征管主观努力程度的考核评价、排序和展示,对由于征管努力程度不够而没有完成任务的,考核时要严格问责。牢固树立科学的任务观,预算安排的收入计划一经人大确定,一经税务总局分解和调整,就要尽心尽力完成。

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为目标,促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5.积极推动税收立法。做好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施行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审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认真做好其他税种立法的研究准备工作,逐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进一步做好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

6.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认真落实《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推行网上审批,使服务更加高效透明。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简化表证单书,构建税收表证单书统筹管理工作机制。

7.建立健全促进诚信纳税机制。3月底前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操作办法和信息系统。从更广范围、更多项目、更大力度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年内完善“黑名单”公布和惩戒办法,进一步推进联合惩戒。

8.进一步严格税收执法。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告。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和责任追究。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三、稳步推进税制改革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税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深化税制改革。

9.持续推进营改增改革。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做好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和不动产营改增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科学缜密地做好数据交接、征管衔接和业务对接等准备工作,筑牢税收政策、信息系统、纳税服务等支撑体系,抓住试点纳税人确认、税控器具安装、发票发放、申报受理等重点环节,确保顺利实现税制转换。

10.深入推进消费税改革。做好完善消费税制度工作,进一步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

11.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积极做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12.推进其他税种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研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四、全面落实税收政策

围绕服务五大发展,完善税收政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13.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围绕加快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提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创新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继续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税收政策;围绕化解过剩产能,落实处置“僵尸企业”、支持兼并重组的税收支持政策;围绕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扩大消费需求,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推动外贸向“优进优出”转变,执行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扩大服务出口零税率范围,完善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政策,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环节税率,引导消费回流。

14.积极服务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等文件,丰富拓展服务“一带一路”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和自贸区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15.抓好政策跟踪问效。通过开展典型企业调查、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整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6.健全减免税核算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减免税核算分析工作力度,拓展减免税核算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度,为完善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认真落实《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17.深化纳税服务创新。推动纳税服务制度创新,持续升级纳税服务规范,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纳税服务平台创新,打造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建设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中心,运用“互联网”思维,建设多屏全网场景式服务平台,将其打造成为税法宣传前沿阵地、纳税咨询沟通渠道、服务方式创新基地、数据采集集成平台、税务形象展示窗口和国际交流合作载体,建成立足长三角、服务长江经济带、面向“一带一路”和世界的国际化纳税服务品牌。推动纳税服务手段创新,积极推广手机APP等移动互联办税应用,为纳税人提供从“足不出户”到“如影随形”的服务体验。

18.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4月1日起全面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年底前实施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完善涉税信息公开制度,6月底前出台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工作,实现省级单位全覆盖,进一步提高电子缴税业务占比。年底前全面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

19.完善国税、地税常态化合作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通过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征收税款等措施,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通过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通过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等措施,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等问题。对于基本合作事项,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对于创新合作事项,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地区在年底前率先落实到位。

20.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3月底前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6月底前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继续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重视和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切实转变征管方式

更加主动地适应税源复杂性、隐蔽性、流动性越来越强和自然人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的趋势,加快转变征收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21.抓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贯彻实施。按照《方案》部署,统筹抓好具体改革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确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改革任务。

22.深入实施税收征管规范。坚持持续升级,1月1日起实施1.1版,进一步提升征管工作规范化水平。将征管规范2.0版试点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有机衔接,围绕转变征管方式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实践,积累经验。7月1日起修改完善2.0版,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市)扩大试点。

23.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明确征管基本程序,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制度基础。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

24.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和平台。完善重点行业、税种的税收风险特征库、模型和指标体系,发布推送风险应对任务,为各级税务机关风险应对提供精确制导。

25.实施分类分级管理。6月底前制定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年内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在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层级、打造“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风险闭环管理流程、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深度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发布“中国TOP1000税收经济发展指数”和“中国TOP1000税收经济先行指数”。各地不仅要做好税务总局推送的千户集团风险应对工作,还要开展好本省内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研究建立高收入、高净值千万人个人税收风险防控机制,6月底前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26.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制定税务稽查改革方案,3月底前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6月底前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的定向稽查制度,下半年普遍推行定向稽查。改革属地稽查模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特别是要稳、准、狠地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坚决遏制骗税猖獗势头。上半年研究制定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管理办法,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完善稽查工作考核机制,促进提高稽查的精准度、震慑力。

七、深入推进信息管税

以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和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税,让信息化的技术支撑、信息保障、创新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7.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上半年原则上要在做好已上线单位运行保障的同时,完成其余省份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任务。组织已上线省对口支援未上线省,确保顺利完成上线任务,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实现金税三期工程推广的圆满收官。下半年对现行版本进行一次集中优化完善,对决策支持系统进行推广,研究制定出2017年工作方案。同时,超前谋划和布局以金税三期为基础的“后三期”信息化建设。

28.深入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上半年制定实施电子税务局规范1.0版,下半年在广东、河南、浙江杭州等地开展国税、地税共建电子税务局试点示范,年底前形成2.0版。10月份在宁波、深圳等地开展移动办税、微信办税等试点,制定移动办税相关规范。上半年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创新创意类项目评比,下半年开展重点应用项目评比,充分调动和汇聚纳税人、税务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打造“互联网税务”靓丽品牌。

29.用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营改增推行到哪里,新系统就覆盖到哪里。上半年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查验系统,实施移动终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启用《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及代码》,加强比对分析,下半年将商场、超市、加油站销售小票信息纳入新系统,力争实现全覆盖。认真落实“深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数据应用防控税收风险的工作方案”,针对高风险企业的特征,关口前移,在纳税申报环节就应用风控指标开展风险分析,缩短风险发现时间,达到基本遏制商贸企业虚开发票乱象的目的。

30.加强数据管理和应用。实施金税三期工程数据集中方案,建立征管数据全国集中库。6月底前制定出台税收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办法,对税收数据进行一次集中规范,全面加强税收数据管理。建设数据集中和应用平台,充分挖掘金税三期工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海量数据,充分挖掘各种数据流之间的相关性,找出规律性,分月度、年度形成税收分析系列“拳头产品”,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为增强税收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八、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放发展理念,从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全球税收治理。

3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结合我国主办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协同落实好G20税制改革成果,持续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参与《OECD税收协定范本》《OECD转让定价指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使用手册》修订有关工作。

32.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围绕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执行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充分利用联合国、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等多边平台,强化税收领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对外税收领域的援助,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33.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后续工作,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完善全国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分国别、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34.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加大跨境涉税争议解决力度,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防范境外税收风险。

35.办好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认真抓好组织与筹备工作,精细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大会圆满成功举办,通过FTA这个国际税收征管领域合作范围最广、参与层次最高的平台,加强与有关国家税务部门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提升我国税收国际影响力。

九、不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文明、管理严格、清正廉洁的税务干部队伍。

36.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制定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的指导性意见。改革完善税务系统稽查、督察内审职责,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机构。加大对地税部门的指导和业务规范力度。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党组工作条例,提高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干事创业能力。抓好国税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的选任、交流和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实施基层局长“领头雁”工程,按照税务总局修订的《关于加强市、县国税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对基层局长的选拔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县局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和改革创新能力。

38.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能力和素质测试办法,建立与“数字人事”和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年度考核机制。制定税务系统上下、内外以及国税、地税之间干部交流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养老和医疗保险改革等工作。6月底前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

39.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把严格监督嵌入干部选任全过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坚持“凡提必查”“凡备必查”,切实抓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加强干部日常监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扩大监督成效。

40.稳步推进“数字人事”试点。在江苏、山东、湖北、陕西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1月1日起在税务总局机关部分司局进行试点,年内覆盖国税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单位,并选择部分地税局进行试点。

41.推行绩效管理4.0版。强化对省局绩效管理工作的监控,抓省局、带市局、促县局。对各地绩效管理推进情况分片、分阶段开展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行整改,确保落实到位。严格实行上下级关联考评机制,通过省局落实指标的质量反观司局推动工作的质量;严格实行“督考合一”机制,将巡视监督、督查督办、审计监督、舆情监督发现的问题,既在减分项目中予以减分,又作为对相关指标考评的依据;严格实行考评“考评者”机制,组织省局年初对司局编制指标质量进行评价,年中对司局履行考评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税务总局绩效办进行“满意度测评”。

42.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实施素质提升“115”工程,从今年起,通过五年的努力,培养1千名领军人才、1万名专业骨干、5万名岗位能手。开展税收新常态下“怎样看、怎么做”大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提高执行力。重视和加强税收科研、调研工作,努力提高辅助决策水平。

43.抓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强对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拓展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持续深化税务文化建设,提炼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易于接受、易于践行、具有引领激励作用的税务精神。把传承家风家训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系统开展“传承好家风好家训”等活动,促进形成良好税风。评选、表彰、宣传一批税务系统先进典型,并探索以适当方式表彰一批优秀干部。重视和关心基层,加强工作统筹,制度措施出台前要为基层预留准备时间,基层请示事项要“有问必答”,为基层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十、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毫不放松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从税。

44.深入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分解到局领导、各司局、各省局,并通过约谈提醒、工作报告、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责任落实。对履职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纪检体制机制的意见》,积极构建符合国税系统垂直管理实际的纪检体制机制。完善提升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依靠制度和科技管人、管事、管风险。

45.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尊崇党章,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干部选拔任用、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政令畅通。抓好信访举报工作,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创新监督审查方式,整合纪律审查力量,着力提高纪律审查的能力水平。

46.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监督检查、纪律审查重点,紧抓重要节点、紧盯苗头动向,用铁的纪律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不断巩固作风建设成果。

47.继续深化“三转”。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制定加强纪检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纪检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48.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抓好巡视工作规范的实施工作,促进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巡视力度,层层传导压力,重点解决对县局巡视较少这一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4月底前全部完成。加强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

49.加大督察内审工作力度。加强税收执法督察,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抓好任前、任中、离任审计,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积极配合外部审计,狠抓问题整改。

50.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科学制定预算,强化预算执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倡导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加强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排查和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和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51.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研究建立政府购买税收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供应商信用体系等方面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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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0
文号:税总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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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人社部函[2016]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加大,供需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实施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两项计划为重要抓手,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创新举措,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措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支持,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和创业。要完善政策操作办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政策审批、办理流程和政策凭证,推行一站式办理、网上办理等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享受政策提供便利。要通过多种方式督导、检查、评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及时兑现。要广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发挥校园网等平台功能推送政策信息,组织人社厅(局)长进校园宣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让毕业生对就业政策应享尽知。要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统筹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解决好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做好人事档案、人才集体户口免费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创造有利于流动就业、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精准帮扶措施,精心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要重点围绕实名登记和精准服务两个环节,精心组织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在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城市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高校对接,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联合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省级人社部门要与教育部门、高校建立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衔接机制,及时、准确、全面获取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探索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到接收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后,通过适当方式向高校或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以便接续服务。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要立即联系,主动服务,针对其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要特别关注长期失业的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实施“一人一策”专项帮扶计划,促进其尽快就业。要依托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实名制数据库,做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各地要聚焦毕业生就业需求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提高服务针对性、实效性。要主动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各高校,组织大学生参观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现场解答政策、模拟招聘求职等活动,帮助学生熟悉职场,掌握求职方法技巧,提高就业竞争力。继续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多组织专业性、行业性、小型化、网络化招聘,提高活动实效。要运用移动互联新技术搭建灵活多样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中国公共招聘网链接,打造互联互通、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

三、调动各方力量,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各地要把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纳入本地区“双创”工作总体安排,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和工作推动,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普及。会同有关部门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进一步丰富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充实创业培训师资,加强培训质量监督,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协调有关方面细化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创业扶持政策,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和市场创投资金等多渠道资金支持。对落实政策中“优亲厚友”、“将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与参加创业培训简单挂钩”等做法要及时予以纠正,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都能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工作,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统筹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创业服务市场主体作用,办好用好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对创业大学生实施精准帮扶。切实抓好创业大学生的统计、绩效评价和计划执行考核,确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推动机制

各地要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和动员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特别是加强与教育部门、高校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检查,抓住关键时点和重要环节,特别是围绕两项计划实施,通过专项督查、重点调研、定期调度、工作通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和舆情监测,做好政策储备和应急预案,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确保完成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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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2
文号:人社部函[2016]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2016]7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2月3日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 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 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 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 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前100家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 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六) 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七) 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参评评估机构均设基础分100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100+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中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100+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3+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5+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6+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7(其中,W1,W2……W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地方协会。

  (二) 地方协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经核实、汇总后报中评协。

  (三) 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中评协将在中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等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评价体系,对本地区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28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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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中评协[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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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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