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发[2018]3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24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7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17类。

  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压减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各项工作。要加大企业承诺公示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力度,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虚假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生产许可证。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认证标准、合理减并认证检测项目,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推动树立品牌、拓展市场。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对保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标准体系,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动态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适时压减目录、下放审批权限或转为认证管理。


国务院

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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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发[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18]107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施以来,支持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机制不断健全,对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创业担保贷款监测分析是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现就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监测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精准化管理水平

  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管理,依托现有信贷管理系统,加快履行内部程序,于2019年2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一是在个人和小微企业的现有贷款业务品种中区分“创业担保贷款”品种。二是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区分10类借款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两类人员;10类借款人中,进一步区分出女性人员。要实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精准管理、精准统计和精准查询,提高管理效率。

  二、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

  各经办银行应将本行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数据。具体报送内容、时点、频率、数据组织方式、流程等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的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另行通知)。

  三、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各经办银行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一要防范贷款风险,防止新增逾期,有序做好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工作。二要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分工负责,落实各级责任人,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三要加强贷后跟踪,深入借款企业,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情况,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四要加强与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部门、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总分析贷后管理情况。

  四、加强分工协作

  各财政部门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类别,在审核申请人资格时,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并作出标识,对于申请人属于多个类别的,取其一种类别。征信中心负责接收并处理各经办银行报送的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分类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监管部门要做好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经办银行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确保业务人员准确理解指标含义,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及时规范填报各项数据,同时加强贷后管理。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在保管理,严格常态化风险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通过直接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与经办银行联合审查等方式,在担保环节即对申请人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进一步提高担保与放贷衔接的有效性。要建立各有关部门间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沟通交流。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和各经办银行要高度重视,将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现贷款业务精准化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内容,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措施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充分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商解决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填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保密。

  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扎实抓好政策贯彻实施。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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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2
文号:财金[2018]1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办市函[2018]5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复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请示》(京建文[2018]7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委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建筑业“放管服”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目标,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模式,应用电子签章、二维码等技术工具,自2018年10月1日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许可范围,以下简称电子资质证书)。

  电子资质证书是以电子文件形式颁发和使用的资质证明文件,具备纸质资质证书功能。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含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资质)、工程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

  电子资质证书分批准件和使用件。批准件用于企业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批准日期。使用件除包含上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

  (一)证书颁发及获取。

  1.批准件。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新设立、增项、升级和简单变更等事项获批准后,可于次日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在“(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或“(077)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中,选择“批准件制证”事项,下载和打印电子资质证书批准件。具体样式见附件1。

  2.使用件。建设工程企业在“(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或“(077)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中,选择“批准件制证”事项,填写使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于次日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2。

  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原制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企业申请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应当准确、规范填写使用件用途,填写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二)证书验证。

  电子资质证书具有两种验证方式。

  1.官方网站验证。

  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询。

  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上的“查询中心”栏目查询。

  2.二维码验证。

  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资质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信息查看资质状态和资质详细信息。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监管。

  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全部资质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电子资质证书将不能下载。

  建设工程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等,伪造篡改电子资质证书的,电子资质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过渡期

  电子资质证书实施之日至2019年10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到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打印纸质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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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0
文号:建办市函[2018]5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办市[2018]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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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建办市[2018]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8]3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10月13日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更高水平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改革创新。进一步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优化简化通关流程,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清理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跨境贸易管理体系。

  对标国际,高效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口岸监管执法和物流作业效率。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口岸管理实际、与国际通行做法对接并可比的口岸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目标导向,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协作配合,找准制约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短板,从企业和社会实际需要出发,着力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世界银行跨境贸易便利化指标排名提升30位,初步实现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简政放权,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事项。

  1.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取消一批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2018年11月1日前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减至48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通过多种形式全部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监管证件办理程序。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

  3.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海关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加强关铁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2018年底前,海关与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实现“五统一”: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海关总署牵头,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移民局、交通运输部、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推进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提升“双随机”监管效能。(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鼓励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海关总署牵头,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全面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探索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改革试点。全面推广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检验检疫作业。减少双边协议出口商品装运前的检验数量。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创新检验检疫方法,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海关总署负责)

  8.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通关效率,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

  9.提高查验准备工作效率。通过“单一窗口”、港口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进境运输工具到港前,口岸查验单位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实施在线审核并及时向车站、码头及船舶代理反馈。(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制定多式联运服务规则。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开放共享,为企业提供资质资格、认证认可、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信用评价等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推动外贸集装箱货物在途、舱单、运单、装卸等铁水联运物流信息交换共享,提供全程追踪、实时查询等服务。2019年底前,沿海及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实现铁水联运信息交换和共享。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创新边境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推进与毗邻国家和地区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和共用,推动工作制度和通关模式的协调,支持陆路边境口岸创新通关管理模式。在毗邻港澳口岸实施更便利的通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口岸推广粤港澳“客、货车一站式通关”模式。(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鲜活商品通关速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加快通关放行。总结推广合作经验,与毗邻国家确定鲜活农副产品目录清单,加快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移民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科技应用,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3.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对接全国版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共同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2018年底前,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2021年底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

  14.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制定完善不同运输方式集装箱、整车货物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标准,推动在口岸查验单位与运输企业中应用。实现口岸作业场站货物装卸、仓储理货、报关、物流运输、费用结算等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推动海运提单换提货单电子化,企业在报关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提单或提货单。2019年6月底前,实现内外贸集装箱堆场的电子化海关监管。2019年底前,在主要远洋航线实现海关与企业间的海运提单、提货单、装箱单等信息电子化流转。(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

  15.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的应用力度,提高单兵作业设备配备率。扩大“先期机检”、“智能识别”作业试点,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2021年底前,全部实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联网集中审像。(海关总署、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口岸营商环境更加公开透明。

  16.加强口岸通关和运输国际合作。加快制修订国际运输双边、多边协定,推动与相关国家在技术标准、单证规则、数据交换等方面开展合作。扩大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范围,支持指导企业取得认证,2020年底前,与所有已建立AEO制度且有意愿的“一带一路”国家海关实现AEO互认。加快实施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重点推进与欧盟签署电子证书合作协议,2021年底前,与所有已签署电子证书合作协议且建有信息系统的国家实现联网核查。(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2018年底前,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减少100美元以上。(财政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

  18.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价格、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口岸管理、查验等单位共同参加的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2018年10月底前,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19.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公布口岸查验单位通关服务热线,畅通意见投诉反馈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配合)

  20.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机制。加强对整体通关时间的统计分析,每月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通关时间。开展口岸整体通关时效第三方评估,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通关时间和成本纳入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和方法,初步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明确各项任务的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统筹推进落实,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协调,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国务院督查范围,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任务牵头和配合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有措施、能落实、可量化,并加快改革措施所涉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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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3
文号:国发[2018]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资[2018]54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获得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上述企业纳入实施范围后,《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第二条相应调整为: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四)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五)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将《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二)、(三)、(四)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将《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调整为“(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五)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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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财资[2018]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第242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8月1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

2018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以及有关海关业务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海关利用行政记录全面采集统计原始资料。行政记录不能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海关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等方法采集统计原始资料。

  第八条 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原始资料,海关可以进行整理、筛选和审核。

  第九条 海关对统计原始资料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统计调查对象提出查询,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核对。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收集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 海关运用统计数据,对业务运行情况和海关执法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进出口商品等情况进行监测;

  (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用于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并作为海关实施风险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依据。

  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外贸易和海关业务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开展动态预警工作。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分析报告等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享全国海关统计信息。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

  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九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的统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或者提供。

  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统计资料,是指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单证及其随附单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海关实施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采集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信息,是指海关统计电子数据、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以及海关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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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海关总署第242号令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保监发[2018]10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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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银保监发[2018]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8]34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的使命,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彰显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决心的重大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坚持开放为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积极探索自贸试验区生态绿色发展新模式,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制度创新成果,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二)战略定位。发挥海南岛全岛试点的整体优势,紧紧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把海南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

  (三)发展目标。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持续深化改革探索,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到2020年,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际开放度显著提高,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法治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生态环境质量一流、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贸试验区,为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体系打好坚实基础。

  二、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四)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自贸试验区土地、海域开发利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要求,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的有关要求。涉及无居民海岛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

  (五)功能划分。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科学安排海南岛产业布局。按发展需要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国际投资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等业务。在三亚选址增设海关监管隔离区域,开展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和中转等业务。

  三、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六)大幅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深化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在种业、医疗、教育、旅游、电信、互联网、文化、金融、航空、海洋经济、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大开放力度。取消蔬菜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限制。将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准入审批权下放给海南省,取消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允许设立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中方控股)。放宽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至51%。取消船舶(含分段)及干线、支线、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的要求。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允许取得我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

  (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实现物流和监管等信息的全流程采集,实现监管单位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口岸管理部门的通关物流状态信息为基础,整合作业信息,形成完整的通关物流状态综合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全程数据服务。加强口岸管理部门执法合作,推行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船舶证书信息共享。积极推进货物平均放行和结关时间体系化建设,构建规范的测算标准和透明的公布机制。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依照自由贸易协定安排,推动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拓展暂时进口货物单证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的有效期。平行进口汽车企业可以使用价格预裁定、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支持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简化野生动植物出口许可程序。

  (八)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研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维修监管模式,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完善进口商品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实施安全问题调查制度。建设重要产品进出口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优质农产品出口免于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和备案。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完善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布局,加强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打造重要跨境电商寄递中心。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库。

  (九)推动贸易转型升级。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全球维修等业态。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海南享受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策,建立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支持海南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完善和提升海关监管、金融、物流等支持体系。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设覆盖重点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支持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网购保税。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交易业务。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支持开展橡胶等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和保税交割业务。支持跨国公司、贸易公司建立和发展全球或区域贸易网络,打造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支持具备资质的供油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建设保税油供应基地。将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权下放到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十)加快金融开放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作用,出台金融领域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大力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开放,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十一)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构筑全方位立体化开放通道。鼓励“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在海南设立领事机构。支持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海口、三亚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提高机场航班保障能力,吸引相关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经停海南的航线。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在投资、贸易、金融、教育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与功能对接。

  四、加快服务业创新发展

  (十二)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大力发展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对先行区范围内确需进口的、关税税率较高的部分医疗器械研究适当降低关税。支持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依托现有医药产业基础,探索开展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鼓励中外航空公司新开或加密海南直达全球主要客源地的国际航线。支持举办国际商品博览会、国际电影节、中国(海南)国际海洋产业博览会等大型国际展览会、节庆活动,以及文化旅游、国际品牌等适合海南产业特点的展会。优化国际会议、赛事、展览监管,进一步简化展品检疫审批管理。支持引进国际化的规划、建筑工程、建筑设计、仲裁、会计、知识产权、医疗健康、影视、会展等专业服务机构,推进服务要素集聚。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海南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打造联通国际国内的全球性商贸物流节点,促进港口、机场、铁路车站、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互通。加强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打造出岛快速冷链通道,提供高质量的冷链快递物流服务。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提高国际快递处理能力,服务带动跨境电商等相关产业集聚。建设以天然橡胶为主的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定价中心、价格指数发布中心。设立热带农产品拍卖中心。支持完善跨境消费服务功能。高标准建设商务诚信示范省。

  (十三)提升国际航运能力。依托自贸试验区,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培育壮大特色海洋经济,建设南海服务保障基地。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不断提高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大力引进国内外航运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促进航运要素集聚。积极培育壮大外轮供应企业,丰富外轮供应品种,为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船舶提供生活用品、备品备件、物料、工程服务和代理服务等。利用现有方便旗船税收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船舶融资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打造现代国际航运服务平台。支持设立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培育发展专业化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将无船承运、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行政许可权下放给海南省。

  (十四)提升高端旅游服务能力。发展环海南岛邮轮航线,支持邮轮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拓展东南亚等地区邮轮航线,不断丰富由海南邮轮港口始发的邮轮航线产品。研究支持三亚等邮轮港口参与中资方便旗邮轮公海游试点,将海南纳入国际旅游“一程多站”航线。积极支持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15天入境免签政策。优化对邮轮和邮轮旅客的检疫监管模式。建设邮轮旅游岸上国际配送中心,创建与国际配送业务相适应的检验、检疫、验放等海关监管制度。简化游艇入境手续。允许海南对境外游艇开展临时开放水域审批试点。实施琼港澳游艇自由行。建设一流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为出入境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国际旅行医疗服务。加强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五)加大科技国际合作力度。创建南繁育种科技开放发展平台。划定特定区域,通过指定口岸管辖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探索建立中转隔离基地(保护区)、检疫中心、种质保存中心、种源交易中心。推进农业对外合作科技支撑与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引进国际深远海领域科研机构、高校等前沿科技资源,打造国际一流的深海科技创新平台。搭建航天科技开发开放平台,推动商用航天发展和航天国际合作。

  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十六)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赋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科学配置行政资源,大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按照实际需要加大同类编制资源的统筹使用。深化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十七)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借鉴国际经验,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在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加快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全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十八)深入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标准化。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下放或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推行“极简审批”改革。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探索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实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现“一口受理”、“两验终验”,推行“函证结合”、“容缺后补”等改革。清理规范基层证明,对暂不宜取消的实行清单管理。

  (十九)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整合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围绕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社会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二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支持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包含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为扩大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基础的融资提供支持。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深化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二十一)提高外国人才工作便利度。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和创业的外国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支持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和吸引外国高技术人才的管理制度。开辟外国人才绿色通道,深入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社保服务通道。

  六、加强重大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建设

  (二十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自贸试验区要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配合做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工作。制定重大风险防控规划和制度,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解决风险防控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大数据高效监管模式,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建立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二十三)建立健全贸易风险防控体系。优化海关监管方式,强化进出境安全准入管理,完善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入境货物、物品的监管,精准高效打击走私活动。全面落实联合缉私和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构建自贸试验区进出境安全风险信息平台。确保进出口货物的交易真实、合法,防范不法企业借助货物进出口的便利化措施从事非法融资、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等违法活动。

  (二十四)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严厉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五)加强口岸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提高口岸传染病防控水平。坚决防范对外经贸往来中的生态环境风险,严格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严格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防止生物入侵对海岛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口岸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联防联控局面。完善人员信息采集管控体系,加强对出入境核生化等涉恐材料检查力度。

  七、坚持和加强党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面领导

  (二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海南省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改革开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反对腐败、反对“四风”。

  (二十七)强化法制保障。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海南省要加强经济特区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制环境。

  (二十八)完善配套政策。完善人才发展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全面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加大对水利、港口、机场、公路、铁路、综合枢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在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可复制的税收政策均可在海南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加快完善军地土地置换政策。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海南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施行的政策,凡符合海南发展定位的,海南省均可按程序报批后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海南建设自贸试验区需要,及时向海南省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同时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更好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军民融合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要以防控风险为底线,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出台有关政策时,要深入论证、严格把关,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落实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真正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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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4
文号:国发[2018]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18]7号 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于2019年5月举行。现就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⑷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职在岗的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报名条件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时长

  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五、考务日程

  (一)2018年10月2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2018年11月1日至3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系统中缴费系统延开至12月5日。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报名时间及次数。

  (三)2019年4月1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四)2019年5月11日开始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五)2019年5月31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天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的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细致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确保2019年度全国初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完成。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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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8
文号:会考[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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