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9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决定在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三、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仍要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四、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如需在2018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证、补证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试点期间内在试点地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可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到非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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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建[2018]547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 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均安排奖补资金。2019年和2020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省份予以奖补。

  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2019年和2020年,从中选择以小微企业业务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数据作为分配依据。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二) 资金分配。

  1.分档定额奖励。2018年,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规模排名分别位于前9名、前7名、前9名,共计25个省份进行定额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为四档。

  第一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奖励9000万元。

  第二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奖励7000万元。

  第三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奖励5000万元。

  第四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奖励4000万元。

  2019年和2020年,对按上述办法排名且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进行奖励,并提高奖励标准,每个年度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加1000万元。

  2.因素法补助。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含兵团)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以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规模为分配因素,兼顾区域协调。

  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定额奖励资金预算)*该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

  区域补助系数根据财政部关于东中西部省份的划分确定。东部补助系数为1,中部补助系数为1.2,西部补助系数为1.6。

  2019年和2020年,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继续按上述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三) 资金使用与管理。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

  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对地市或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要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组织实施

  各省份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 填报信息。

  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从2018年11月起,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http://coids.sme.gov.cn或http://coids.miit.gov.cn),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每年2月底前,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中央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

  每年7月底前,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

  (二) 汇总分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的汇总分析,提供给财政部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 下达资金。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数据情况,结合当年预算安排,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四) 绩效监测和评价。

  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绩效再评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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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5
文号:财建[2018]5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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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 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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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 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科技部决定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科技部共同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启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并实时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海关、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科技部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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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海关总署 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 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以下简称《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黄金准许证》)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对人民币调运、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启动《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并实时将《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有效期在2019年4月30日内的《黄金准许证》,企业可以凭纸质证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海关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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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号 关于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口审批单》)和《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出口审批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共同对民用爆炸物品启动《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并实时将《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9年4月30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以及目录中尚未列明的海关商品编号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或者因海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需要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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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50号 关于实施《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决定对《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共同对古生物化石(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705000020)出境启动《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海关在通关环节对批件信息进行比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企业可以凭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海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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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 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以下简称“《进口提取单》”)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启动《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提取单》,并实时将《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进口提取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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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包括麻醉药品进口准许、麻醉药品出口准许、精神药物进口准许、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以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杭州、青岛海关开展《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试点。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四、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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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 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对《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共同对技术贸易和援外物资启动《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并将有效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对证件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上述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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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 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启动《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启动《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三、新闻出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并实时将《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五、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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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8
文号: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 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需要,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通信网络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核纸质证件等原因,也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四、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五、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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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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