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1]14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
发文时间:2011-11-18
文号:国函[201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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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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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第一章 重要意义和开发条件.

  第一节 重要意义

  第二节 开发条件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发展定位

  第三节 基本原则

  第四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发展布局

  第一节 功能分区

  第二节 区域统筹

  第四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综合交通

  第二节 市政工程

  第三节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一节 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节 服务业

  第三节 海洋产业

  第四节 旅游业

  第六章 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

  第一节 社会事业

  第二节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七章 改革开放

  第一节 创新管理体制

  第二节 探索建立两岸交流合作新机制

  第三节 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政策支持

  第二节 组织实施

  前 言

  平潭综合实验区位于台湾海峡中北部,是祖国大陆距台湾本岛最近的地区,具有对台交流合作的独特优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要求,推动平潭在对台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范围包括海坛岛及附属岛屿,陆域面积392.92平方公里,总人口39万人。规划期至2020年。

  本规划是指导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重要意义和开发条件

第一节  重要意义

  当前,两岸关系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对台交流合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提供了难得机遇。加快平潭开发开放,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打造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载体。充分发挥平潭独特的区位优势,抓住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平潭建设两岸合作综合实验区,有利于开展两岸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领域的交流合作,打造台湾同胞“第二生活圈”,构建两岸同胞共同生活、共创未来的特殊区域,促进两岸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

  二、有利于探索两岸区域合作的新模式。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在两岸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社会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有利于探索两岸同胞建设共同家园的新模式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机制,为推进两岸更紧密合作创造和积累经验。

  三、有利于开辟新时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路径。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先行先试,有利于凝聚两岸同胞的共同智慧,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建立充满生机、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为全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第二节开发条件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理位置优越,开发空间广阔,具有进一步发展的良好自然条件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潜在优势。

  一、对台区位优势突出。平潭综合实验区地处台湾海峡中北部,距台湾新竹仅68海里,是祖国大陆距台湾本岛最近的地区,是两岸交流合作的重要前沿平台,能够发挥沟通两岸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自然资源条件优越。平潭岸线资源丰富,拥有良好的港湾和优越的深水岸线,适宜建设大中型港口。旅游资源独具特色,优质沙滩长达70公里,海蚀地貌景观遍及全区,拥有平潭海岛国家森林公园和海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清洁能源资源丰富,可供开发的风能、潮汐能潜力较大,具备加快开发建设的较好基础条件。

  三、对台合作基础较好。平潭对台交往历史久远,两地民众交流交往十分密切,商贸文化往来频繁,平潭是祖国大陆最早设立台轮停泊点和开展对台小额贸易的地区之一。随着两岸交流合作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前沿平台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四、发展空间广阔。作为待开发的海岛,平潭土地资源相对充裕。平潭背靠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腹地广阔,在推动两岸交流合作、承接台湾产业转移、促进周边地区联动发展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同时,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一是经济发展基础比较薄弱,产业支撑能力相对不足;二是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服务水平较低;三是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四是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适应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与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验,着力探索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着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推进全方位开放,着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努力把平潭建设成为两岸同胞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

  第二节 发展定位

  突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先行先试功能,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两岸更紧密合作,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在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中的先行作用。

  ——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积极探索更加开放的合作方式,实行灵活、开放、包容的对台政策,开展两岸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交流合作综合实验, 促进两岸经济全面对接、文化深度交流、社会融合发展,为深化两岸区域合作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区。加快平潭在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争取率先取得突破,为我国新时期深化改革发挥示范作用。

  ——两岸同胞共同生活的宜居区。开辟两岸往来便捷通道,优化投资环境,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健全生活服务设施,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机制,努力构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幸福宜居岛,逐步建设成为两岸同胞向往的幸福家园。

  ——海峡西岸科学发展的先导区。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发展理念和经验,大力推广低碳技术,优先发展高端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走出一条低投入、低消耗、高产出、高效益发展的新路子。

  第三节 基本原则

  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是全新的探索,要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在建设和发展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明确各功能区定位。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和步骤,循序渐进,分步推进实验区建设。

  ——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积极推进两岸区域合作,面向世界全方位开放,采取更加灵活的合作方式,吸引更多的合作主体,开拓更广的合作渠道,积极引进境内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智力资源,努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围绕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在开发规划、经营管理、利益共享等方面先行试验,创新经济、社会、行政等管理制度,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实行集约节约开发建设,科学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岸线、海域及海岛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 发展目标

  在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前提下,加快开发建设步伐,力争经过5-10年的努力,使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15年,连接实验区内外的重大交通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显著改善,新兴城市框架初步形成,加快开发开放的基础条件基本完备;特色产业发展迈出新步伐,生态环境质量及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开发开放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初步形成;以平潭为节点的两岸往来快速便捷综合交通体系基本建成,对台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交流合作更加紧密,两岸交流合作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化水平显著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走在福建前列;基本实现与台湾地区经济全面对接、文化深度交流、社会融合发展,两岸同胞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基本建成。

  第三章 发展布局

   第一节 功能分区

  依据海坛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自然地理特点,从有利于深化两岸经贸交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促进两岸科技文化教育合作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布局。

  一、海坛岛。海坛岛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核心区域。要通过组团推进、分时序开发,逐步构建分工合理、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空间开发格局。

  中心商务区,位于海坛岛东中部,主要包括潭城组团(现有城区)、岚城组团、竹屿组团等,重点布局发展两岸合作的高端商务、金融保险、行政办公、高尚居住及旅游服务设施,抓紧完善现有城区及中部新区市政基础设施,着力提升中心城区整体功能,打造布局合理、生态宜居、充满活力的中部核心区。

  港口经贸区,位于海坛岛西南部和东部,主要包括金井湾组团、吉钓港组团和澳前组团等,重点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运代理、转口贸易及港口物流业,建设商贸、海产品加工及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

  高新技术产业区,位于海坛岛北部的中原组团,重点布局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努力建设成为两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低碳科技应用示范基地。

  科技研发区,位于海坛岛西北部的幸福洋组团,主要发展研发设计,开展两岸产学研紧密合作,建设两岸合作的产业技术研发及应用基地;探索建立两岸合作的集智能交通、智能生活、智能建筑等为一体的智能化示范新城区。

  文化教育区,位于海坛岛中北部的平洋组团及周边地区,规划建设两岸教育合作园区,促进大陆知名高校与台湾相关高校的紧密合作;布局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动漫游戏城,促进两岸设计、广告、传媒等文化创意产业及动漫产业合作,努力建成两岸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文化创意产业合作示范基地。

  旅游休闲区,主要位于海坛岛东南部的坛南湾组团及邻近岛礁,充分发挥天然海滨沙滩、海蚀地貌等独特海岛旅游资源优势,加强海峡两岸旅游合作,积极发展海上运动、养生保健等旅游休闲产业,加快滨海度假酒店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建成国际知名的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区。

  二、附属岛屿。屿头岛、大(小)练岛、东(小)庠岛、塘屿岛、草屿岛等附属岛屿,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若干个适合开发的岛屿,明确功能定位,建设各具特色的功能岛。屿头岛主要发展高端居住区、休闲度假区及海洋文物区,建设沉船博物馆和海底文物研究中心、沉船打捞技术研究中心。大练岛主要发展特色船舶(含游艇)修造产业。东庠岛主要发展海洋观光渔业。草屿岛规划建设台湾海峡海上补给基地。塘屿岛规划发展为高端度假区。

  第二节区域统筹

  在加快平潭开发建设的同时,要统筹平潭与周边地区的发展布局,在更大范围内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区域联动发展。

  一、推进与相邻地区的联动发展。依托福清、长乐等相邻地区较好的经济基础和便利的交通条件,加强平潭与相邻地区交通等基础设施对接,统筹产业分工合作,拓展平潭产业发展空间,鼓励相邻地区发展关联产业,增强承接台湾产业转移的区域整体功能,实现平潭与相邻地区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统筹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的突破口,率先实施更加灵活特殊的政策措施,逐步向海峡西岸经济区其他地区推广成功经验,形成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协调推进的对台交流合作新格局。海峡西岸经济区作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直接腹地,要发挥整体功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提供坚强的支撑条件。

  三、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合作发展。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尤其是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合作,鼓励这些地区的台资企业在平潭设立区域营销总部、物流分拨中心、产业研发基地,促进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积极创新两岸交流合作新机制、新模式等,为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提供示范。

 第四章 基础设施

  按照适应平潭开发开放、服务两岸交流合作的要求,加快交通、供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度超前、服务便捷、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

  第一节综合交通

  加快推进平潭与内地的交通通道建设,推动对台通道建设,建立以平潭为节点的两岸往来快速便捷的综合交通体系,将平潭建设成为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重要通道。

  一、对外交通。加快建设平潭海峡大桥复桥工程,抓紧建设福州长乐至平潭高速公路、福州至平潭铁路,打通海坛岛北部对外连接通道,将平潭纳入福州经济圈。统筹规划港口功能和空间布局,加快建设平潭港区金井作业区,设立国家一类口岸,率先开通平潭至台湾海上快捷客货滚装航线,抓紧实施改造东澳渔港。开展平潭机场选址等前期工作。

  二、内部交通。按照快速便捷、低碳环保及智能化管理的要求,高起点规划、分步骤建设海坛岛内交通体系。近中期加快建设环岛公路等主干路网,完善内部路网体系。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和自行车,规划建设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适时规划建设岛上轨道交通。

  第二节市政工程

  加快建设连接实验区内外的供水、供电设施,完善信息通信网络,构建设施先进、保障有力的市政设施体系,建设生态宜居的海岛城市。

  一、供水。提高现有水利设施蓄水能力,完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挖掘区内水资源潜力。抓紧实施区外调水工程,统筹城镇供水和抗旱应急备用水源规划与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抓紧实施从福清应急调水工程,满足近中期开发建设用水需求。积极开展中远期从闽江大樟溪调水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能源供应。加快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智能电网,构建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体系。积极开发岛上风能、潮汐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适时实施岛外引入液化天然气工程,优化能源供应结构。

  三、信息通信。加快推进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抓紧规划建设技术先进、高可靠性的广电基础网络,推动“三网融合”。支持在平潭开展云计算专区与信息保税港建设的相关研究,深化两岸信息产业交流合作,鼓励台湾电信运营商和信息增值服务商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与大陆企业合作,努力构建电子商贸服务平台和智能化生活信息平台,为两岸民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污水垃圾处理。统筹布局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实施城区既有污水管网改造,实现雨污分流。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加快建立中水回用系统,提高用水循环利用率。抓紧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加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成高标准的污水、垃圾处理系统。

  第三节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两岸在防御气象、海洋和地震等灾害方面的合作,推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按照防洪标准50年一遇、防潮标准100年一遇的要求,高标准建设重点海堤工程和防洪(潮)堤坝,加快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均按烈度7度抗震标准设防,供水、供电、交通和通信等生命线工程以及学校、医院等均按烈度8度抗震标准设防。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加强两岸海上通航和救援合作,增强对台湾海峡交通和环境等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积极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引导台湾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向平潭延伸拓展,加强两岸在关键产业领域和核心技术方面的联合研发,将平潭建设成为综合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新兴产业基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及周边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一节高新技术产业

  按照“突出重点、优势互补、高端发展”的要求,积极承接台湾及境外高新技术产业转移,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一、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光电、新型显示器件、集成电路设计、汽车电子等产业,培育汽车电子产业基地,增强为福州及周边地区电子信息、汽车产业的整体配套能力。深化开源软件、数字内容等领域对台合作,积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二、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纳米技术、高分子新材料等产业,推动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海峡西岸新材料示范基地,促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新能源产业。充分利用丰富的风能、潮汐能资源,大力发展海上风电,适度发展陆上风电;加强潮汐能发电研究,推动建立潮汐能发电试验基地;加强新能源领域对台合作,推动建立两岸新能源产业研发基地。

  第二节服务业

  以承接台湾现代服务业转移为基础,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金融、文化创意、会展等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成依托海西、服务两岸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一、现代物流业。积极发展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和转口贸易,支持发展低温保鲜物流和第三方物流。加快建设集疏运一体化港口配套设施,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

  二、商贸流通业。吸引台湾企业和大型跨国企业在平潭设立营运总部,重点发展转口贸易、电子商务、商贸服务等,支持设立台湾特色农产品、电子信息产品专卖区及临港物流加工增值区,建设两岸商贸物流中转基地。

  三、金融业。支持台湾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经营机构或参股平潭金融企业,鼓励设立两岸合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推动发展对台离岸金融业务,办理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促进两岸资金互通。

  四、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建设两岸文化产业园,打造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基地,对接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充分利用两岸文化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现代传媒、动漫游戏、设计创意等产业,完善文化创意产业链,提升文化产品附加值。

  五、会展业。突出区域性、独特性展览主题,积极引进台湾会展企业,举办多种形式的会议、展览、演出和节庆活动,培育大市场,打造两岸会展业合作示范区。

  第三节海洋产业

  发挥平潭传统产业和资源优势,引进台湾先进技术和理念,积极发展精致农业、海产品深加工、海洋生物科技等现代海洋产业,努力打造海峡西岸海洋经济示范基地。

  一、精致农业。鼓励台湾农民特别是中南部农民到平潭投资兴业,发展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海洋渔业。建设平潭水仙花卉栽培园、海峡渔业科技交流园,推进两岸精致农业合作基地建设。

  二、海产品加工。引进台湾先进加工技术,加强两岸海产品深加工、冷冻保鲜技术的合作研发,发展海产品精深加工及关联产业,建设成为辐射大陆市场的台湾海产品加工基地和中转集散中心。

  三、海洋生物。加强海洋生物技术研发,积极发展海洋生物提取、海洋生物医药及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

  第四节旅游业

  发挥平潭旅游资源优势,加强两岸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共同打造“海峡旅游”品牌,将平潭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海岛旅游休闲目的地。

  一、滨海度假。加强规划引导,优化旅游发展布局,加快旅游景点及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发展以坛南湾、海坛湾为主的滨海旅游度假区,以石牌洋、仙人井为主的海蚀地貌观光区,以君山、南寨山为主的生态旅游观光区,以长江澳、山岐澳为主的海上运动旅游区,形成区域特色鲜明的滨海旅游格局。

  二、文化旅游。保护和挖掘南太平洋岛语族、平潭传统民居等地域特色浓厚的文化遗产,开发具有人文特色的体验式文化旅游产品。加强两岸文化旅游合作,共同举办祭妈祖、海峡音乐节、海峡帆船(板)赛、台湾美食节等特色旅游节庆活动。

  三、休闲养生。将健康旅游与养生文化相结合,开发多样化的医疗保健、健康护理、休闲养生等高端旅游产品。建设大型购物中心、游艇俱乐部、台湾精品购物街,打造具有特色的海峡两岸高端休闲养生度假区。

  第六章 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

  借鉴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加强两岸社会事业及生态环保领域的交流合作,努力构建以人为本、均衡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第一节社会事业

  加强两岸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交流,高起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平潭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教育培训。利用台湾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方面的资源,加强两岸教育合作,高起点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创办两岸合作的高等学校。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发展各类职业培训,加强各级各类劳动力技能培训,为平潭开发建设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文化体育。加快综合性文体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规划建设沉船打捞技术研究基地、沉船博物馆及海底文物研究中心。合理配置中小型体育中心,适时承办体现海岛特色的体育运动赛事,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健全的公共文化体育体系。

  三、医疗卫生。完善多元化办医体制,鼓励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支持两岸合作兴办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继续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海岛生态建设,严格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构建人居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新兴海岛城市。

  一、生态建设。加强近岸海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平潭岛礁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促进海岛自然生态良性循环。合理开发海岛生态旅游资源,建设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加强湿地恢复与保护,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加强君山、南寨山等生态景区的强制性保护,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减少地貌植被破坏和可能的水土流失。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加快实施防风固沙林带更新改造工程,扎实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保障有力、功能完整的沿海绿色屏障和生态安全保护体系。

  二、环境保护。引进台湾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排污强度。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重点开展三十六脚湖等饮用水源地的综合治理,加强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洋可再生资源的研究利用。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大海上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推行近岸海域的环保养殖活动。加强台湾海峡海域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海漂垃圾污染治理,提升海域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安全危机防范,提高环境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能力。

 第七章 改革开放

  抓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的有利时机,发挥平潭在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综合实验”作用,以两岸全面对接为突破口,加快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全方位开放,推进平潭开发建设,在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一节 创新管理体制

  充分发扬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经济、社会、行政等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开发开放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管理协调机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建立起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扁平、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为平潭开发开放提供组织保障。

  二、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方式,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加快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制度。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率先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发展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规范高效的运营机制,逐步放开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开放的发展环境。

  第二节 探索建立两岸交流合作新机制

  在框架协议下,积极推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货物往来畅通化等方面的先行先试。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区域、部分领域,开展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试点,积极探索建立扩大两岸交流合作新的体制机制。

  在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借鉴境内外先进经验,组织两岸规划机构共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吸引台湾企业和各界人士到平潭投资兴业,鼓励组成独资、合资或合作开发主体,共同参与开发建设。合理借鉴台湾在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探索两岸经济、社会、文化更加紧密合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相关经济组织、文化教育、生活社区等方面的经营管理服务,提升平潭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实行对台先行先试措施,积极营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环境,让在平潭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共同享受开发建设成果、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第三节 构建全方位开放格局

  以开放促开发,实施更加积极的大开放战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一、健全对外开放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建立高效灵活、稳定透明、法律健全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对外招商统一平台和协调机制,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推动引资方式多元化,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导境内外特别是台湾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参与平潭开发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努力构建规范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在突出对台合作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与国际经济的对接和融合,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分工合作。积极引进境内外企业到平潭创业投资,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节能环保的重大项目,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设立区域物流、营运和研发中心。加强经济、技术、旅游、贸易、园区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推动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与交流。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政策支持

  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开放是新时期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重大举措,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赋予特殊的政策措施,推动两岸全面对接、融合发展。

  一、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

  按照既有利于平潭开发和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进出方便,又有利于加强查验监管的原则,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一线”放宽。将平潭与境外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承担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检疫功能,承担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重点检查功能,承担对进出平潭货物的备案管理功能,以及承担对**、国家**资料等国家禁止、限制的进出境物品的管理功能。

  (二)“二线”管住。平潭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主要承担货物的报关等查验监管功能,并承担对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检查功能。

  (三)人货分离。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区内货物自由流转。平潭与台湾地区之间的人员通关按现有模式管理。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平潭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和通关管理办法,分别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分类管理。允许平潭居住人员,允许平潭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符合平潭功能定位的产业。

  (五)监管模式。设置环岛巡查及监控设施,确保有效监管。

  上述分线管理模式,在条件成熟时予以实施。具体监管方案和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内地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二)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平潭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平潭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积极研究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进行试点。

  (六)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台湾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在平潭设立出境开放口岸的前提下,按现行有关规定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参照现行大嶝对台小商品交易市场模式,支持在平潭设立一个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

  三、财政和投资政策

  (一)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福建省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

  (二)中央投资加大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结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商谈,积极研究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

  四、金融政策

  (一)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经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分支机构。

  (二)允许福建省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特许经营机构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平潭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大陆证券业逐步扩大对台资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四)允许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银行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和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内外企业、个人开立人民币账户和新台币账户,并积极研究具体操作办法。

  (五)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台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在香港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五、方便两岸直接往来政策

  (一)支持设立平潭水运口岸,并在东澳和金井湾设立两岸快捷客货滚装码头,列为对台海上客货直航点,构建两岸直接往来快捷通道。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平潭居民及在平潭投资、就业的其他大陆居民经批准办理往来台湾地区一年有效多次签注。根据两岸人员往来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简化两岸人员出入境手续,进一步便利两岸人员往来。

  (三)在现行境外驾驶人、境外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定基础上,将办理临时牌照权限下放至平潭车辆管理部门;允许台湾地区机动车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多次自由进出平潭。

  六、方便台胞就业生活政策

  (一)允许台湾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持台湾地区有权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其证书许可范围内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相应业务。

  (二)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土地配套政策

  (一)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积极探索土地管理改革新举措、新政策。

  (二)优先保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用地,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单列并予以倾斜。

  (三)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开发利用海坛岛周边附属海岛及海域,对重大项目用海的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在新的通关制度实施前,要先行落实不受其约束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资金、人才向实验区集聚,为其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组织编制实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开发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开放事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的重大意义,以规划实施为契机,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魄力、更实的举措,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为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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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编者按:近期,某企业因在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未缴纳土地使用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涉及金额巨大。据了解,此类争议案件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且各地对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征税范围是否包括行政村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拟结合该案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作简要分析,供类案企业参考。

  一、实案分享: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被追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近千万元

  甲企业成立于2017年,系一家集禽饲料加工、家禽生产、屠宰加工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农牧企业。为扩大经营,其于2019年在A省A市A县多个建制镇的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用以养殖家禽。2024年6月,A市税务机关要求甲企业补缴2019年度以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甲企业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房产税暂行条例》均规定,建制镇属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应当一致。房产税相关解释明确,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故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也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其虽然在A市A县多个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但养殖场均没有位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A市税务机关认为,土地使用税相关解释仅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未明确排除所辖行政村。同时结合本省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包括所辖的全部行政村,故只要甲企业在A县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均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中的镇政府所在地应如何确定,与房产税中的镇政府所在地是否是同一概念,省一级政府能否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划定为镇政府所在地?对此,有必要追本溯源,探究法律文本的原意。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的法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据此,两税征税范围的规定完全一致。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可见,两税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否包括所辖行政村,规定不完全相同。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作出解释:

  首先,该文指出了地方反映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在答复中却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评判,没有明确指出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恰恰相反,在第一条中其强调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并未指出两税所称建制镇有何区别。笔者认为,此文件意在表明两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是一致的,均为镇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具体来说:

  从两税的立法背景来看,两税原本为一个税种。其开征可追溯至1951年8月,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1984年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但由于当时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土地使用税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前,并未开征。直至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为1988年9月27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扫清了制度障碍。故两税原本就是由一税而来,两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

  从两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建制镇的目的来看,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一方面国家为开发建设这些地区,花了大量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应该为国家筹集资金作出贡献,加快四化建设,故将建制镇纳入两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因房屋可能坐落于农村,而房产税本身没有表述为“城镇房产税”,为了避免对农村的房产也征收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文作出特别说明,明确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制定本条例。同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中也明确指出,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耕地的管理。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故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因此土地使用税自诞生之日起,就对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作出了明确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专门对城镇土地使用权课征的税种,其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的土地,也就没有必要在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中画蛇添足,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排除在外。

  至于国税发[1999]44号文第二条,只是为解决实际执行中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划定操作困难的问题,而作出的授权条款。过去,房产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由省一级政府直接划定即可;现在,统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均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提方案,省一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一条款并未改变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还需在镇政府所在地这一基本范围内课征,而如前所述镇政府所在地只能包括城镇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换言之,划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仍需要在镇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划定,不能超越和突破该范围,否则将显然违背国税地字[1988]15号文的规定。

  三、甲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及至本案,笔者认为,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来说:

  其一,如前述,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与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故A县多个建制镇的所辖行政村不属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

  其二,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税收征税范围。国税地字[1988]15号文将划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限定在镇政府所在地,A省政府将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扩大到所辖全部行政村,不具备合法性。

  其三,从立法目的来看,对于企业而言,使用地理位置好的土地,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流通费用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从而得到较高级差收入;使用地理位置差的土地,所得的级差收入就低。这种级差收入的高低,与企业本身经营好坏无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坏所形成的。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个档次制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目的之一即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本案中,如果将建制镇所辖的全部行政村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会导致对落后的行政村也征税的结果,不仅违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目的,而且让穷困的地区和发达的地区承担同等税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其四,从国税发[1999]44号文例外条款来看,其明确规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用地”。本案中,退一万步讲,按照A税务机关的观点,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所辖全部行政村,但行政村的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从事家禽养殖活动,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结语

  近年来,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税企争议愈发凸显,企业对小税种的合规管理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企业应当审慎应对,探求立法本意,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


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监管背景、常见问题与申报指南

目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四、结语

  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除官方公布的案例外,很多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陆续接到税务机关的短信、电话通知或个人所得税APP提示,被提醒对2022至2024年的境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补缴。

  本文结合近期国内针对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的实务现状,从“为什么交税、交哪些税、何时交税、如何申报交税、如何应对税务通知”几个方面为中国纳税人提供境外所得税申报指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从多年前加入CRS信息交换体系,获取海外收入信息,到2024年底彭博社发文称“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的境外投资收益进行大规模征税”,再到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再到多地居民收到税务局的短信、电话,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疑惑:“对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实际上,中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直存在。之前未引起大家重视的原因有二:淡薄的意识、宽松的征管。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需要向税务局缴纳税款的明确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境内收入交税和境外收入交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境内很多收入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换言之,到手的钱已经是交过税的钱;而境外收入大多需要主动申报。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许多纳税人存在“不需要代扣就无需交税、在境外交了税无需再向境内申报、我是境外人士就无需申报”等错误观念;部分纳税人知道海外收入需要申报纳税,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境外收入税务局不知道、税务局不找我就不用申报、别人不交我也不交”等错误思想。

  不断严格的征管环境使得过去的淡薄意识突然转变成现在的紧张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过去,我国在海外税收征管方面较为宽松,一方面是由于(1)税务局无法全面掌握中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2)即使掌握了境外资产情况,也无充足的人力和成熟的方式分析上述信息,并快速、高效得出是否需要征税的结论。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疏通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获取渠道、不断增加税务征管的人力与效率。通过不断努力,严格开展海外税收征管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一)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境外征税的信息来源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增强全球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国逃税行为,其核心流程包括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数据采集及国家间自动交换。

  中国自2018年起参与年度信息交换,自此,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源源不断地交换回国内。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框架,其中包括笔者律师团队非常熟悉的新加坡、香港、新西兰、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开曼群岛等低税率地区,其中许多地区与中国开展了信息交换合作。

  遵照CRS规则,中国税务机关可借助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居民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关键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码、年末余额或净值、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利息、股息收入及金融资产转让所得等。这些信息一般由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再经由对方国家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有信息报送义务的主体涵盖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

  CRS的实施,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探测到居民个人海外账户和金融资产持有情况,从而有效识别境外收入,为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二)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及信息分析能力建设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涉外税务人才的培养,同时借助各类信息分析系统、工具有效增强了对中国居民海外收入的信息整理、分析、处理能力。

  现阶段,中国税务部门对海外收入征税的经验正在不断丰富,随着经验的积累、系统的升级、人才的增多,税务局的征管效率和水平将不断增强。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境外收入包括:

  1. 境外综合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2.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境外财产转让所得

  (1)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2)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

  (3)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境外偶然所得等。

  结合团队最近处理的境外申报案件,中国税务居民本轮税务应对中比较常见的境外收入有:

  (1)境外金融账户资金利息;

  (2)境外金融账户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

  (3)境外金融账户买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等)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即炒股收益);

  (4)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益;

  (5)投资于境外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等。

  即使上述收益于境外取得并且在境外已经缴纳相关税款,中国税务居民也需要就这些收入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境外税款后将差额部分向税务局补缴。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我国税务规则对中国居民的境内投资、理财收益有较多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内炒股、在境内投资理财,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免税。许多纳税人在国内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产生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还可以免除股息红利分配的所得税。上述情况并不是因为我国不针对股票转让、股息红利、投资理财征税,而是因为我国为了鼓励相关投资,免掉了投资者对上述境内收入的税款。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一条指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指个人直接从境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但上述税收优惠仅限境内投资,并不能类推适用境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买卖、境外投资理财、存款利息获得的收益。

  对于在境外股票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无论当地是否要求对此类收益纳税,都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确定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而国内税法中对于股票投资的免税优惠仅针对在上证、深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转让海外市场的股票所得并不适用此项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就需要按规定在国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发现,税务机关在提醒境外所得申报时,通常仅要求纳税人就自己的境外收益进行自查和申报,并不会替纳税人对境外收入的具体内容、纳税义务进行判断,往往需要个人自行判定并申报。

  而针对每一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收入,按照中国大陆税法的要求,具体是否应该交税、应该怎样交税、应该怎样计算和抵扣等问题,非专业人士对此往往并不是十分清楚,有时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纳税人个人,对此都不能准确地进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聘请专业指导和协助报税,从而得到更为准确、具体的分析、判定和计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很多人认为我已经按照境外的税法规定完税,就不需要在国内再交一遍了。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即使已在境外根据当地的规定完税,在国内仍然需要进行申报。但对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免。这里需要注意,并不一定全额都可以抵免,也是需要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相应的抵免限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予以抵免,超过部分则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结合团队的工作经验,在抵免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交已在境外纳税的各项凭证,同时可能涉及材料翻译等工作,如果收入种类较为复杂,拟定专门的说明材料帮助税务局梳理情况也可以有效提升申报效率、增加申报准确度。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凭证的获取、整理、提交、翻译均需要满足抵扣条件并且尽量清晰准确,材料提交的范围也需要重点把握,防止负面影响的出现。若境外收入较多、种类较全,建议委托专业税务人员办理。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一)长期生活在境外,也有可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近两年,笔者律师团队也接到了很多长期居住在境外的客户案例,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满183天,也同样被要求在国内申报境外所得。

  实际上,即使长期生活在国外,并未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也仍然有可能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构成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从而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被认定为拥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长期居住境外的人士能否申请豁免向中国税务局申报交税?

  笔者律师团队建议,如果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除了需要满足境内居住少于183天的条件外,还应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评估自己的境内身份(如户籍)、境外身份(如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经济利益联系(如主要收入产生地)、家庭情况(如主要家庭成员居住地)情况。

  经评估后,若纳税人可能满足非税居民身份,则可以申请取得境外居住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评估两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内容,申请在境内以非居民身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特别是境内外双重身份的情况,通常涉及境内外的不同税法的规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而非简单地基于在国内的居住天数是否超过183天来确定,其中涉及很多细节的专业分析和判断。因此,如果考虑自己可能已经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或希望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以便作出未来的整体规划,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税务师的协助和支持。

  实践中,笔者律师团队也向很多具有多重身份并在境内外取得各种复杂收入类型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居民身份分析、税收居民身份申请、境内外纳税义务对比、身份规划及财富传承规划等服务。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从目前的公开案例及团队操办的案例来看,通过CRS信息交换并接到税务机关提醒的纳税人的境外账户,并没有很高的金额门槛。例如,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大、小金额的账户均有涉及。

  此外,虽然境外金融机构在整理CRS信息时存在金额门槛,但CRS交换的金额起点‌主要取决于账户类型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并不一致,例如,香港作为CRS参与地区,对非居民账户的申报标准为:若账户持有人为非香港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600万港币,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600万港币,需进行申报。德国则规定:若账户持有人为非德国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100万欧元,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100万欧元,账户信息将被申报至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ZSt),并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国。

  综上所述,CRS机制下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申报门槛虽因国家/地区及账户类型存在差异(如香港600万港币、德国100万欧元的高净值账户标准),但从近年案例看,即使境外账户余额未达当地申报门槛,若存在交易异常、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境内经济关联紧密等风险特征(如湖北追缴12万元案例),仍可能触发税务机关通过CRS信息开展穿透式监管。对高净值人群而言,其海外资产规模通常远超申报阈值,自然成为税务机关优先关注对象;但实务中,持有中小额境外账户的纳税人近期也收到了税务局稽查的电话和信息。因此,并非只有大额资产才会被关注,只不过金额较大的账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优先关注或检查。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如果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电话或短信的通知,建议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员开展以下工作:

  1. 对境外资产和收益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估。通常需要梳理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购买的基金理财、保险等,同时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相关对账单、流水、年度报告等资金证明。

  2. 确定境外收入是否完税。如果已经在境外完税,需进一步确认完税金额并取得相关完税凭证。

  3. 确定境内应税所得,并预估应缴税额、往期滞纳金等。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取得的境外收入按照国内税法应适用哪类所得、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是否适用境内同类收入的税收优惠、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优惠、境外已缴纳的税额是否可以抵免、如何抵免等专业评估和计算。

  4. 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申报金额,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特别是对于收益类型或金额有分歧的情况下,需要与税务机关就具体适用的政策进行专业、有效地沟通和协商,并严谨地撰写相关说明材料,避免给以后带来税务风险。

  5. 尽早完成纳税申报并完成缴款。

  如果提醒或通知涉及2024年以前的收入申报情况,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本金的同时,可能还会被征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罚款或信用惩戒,但若及时主动补缴税款,或符合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在缴清税款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和免除罚款、惩戒。

  未按期申报的风险后果

  1. 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约18.25%)。

  2.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如伪造账簿、虚假申报等),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逃税罪。

  3. 信用惩戒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符合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信息,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限制出境、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惩戒措施。

  若境外收入金额较多或境外收入种类较为复杂、跨越多个年度,建议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专业人士会协助对境内外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估,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纳税义务及申报的细节进行详细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对比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协助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确定收益类型、收益金额后协助纳税人计算并确定应缴税款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从长远来看,对海外收入的严格征管并非阶段性举措,而是跨境税源常态化监管的开始。因此,建议有海外收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着手,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充分了解自己所持有的海外资产及可能产生的收入情况及境内外纳税义务,一方面,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完整梳理境外身份情况、收入情况及证明材料,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转变境外资产性质及纳税结构在合规框架内选择低税甚至免税资产,降低海外资产的税务负担。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许多纳税人已经接到了税务局要求其自行梳理、申报2022-2024年收入的通知。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对于2024年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对于2022年、2023年的境外所得,如果存在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年6月30日)将按日加征滞纳金,需要尽早完成申报,以降低滞纳金的数额。

  申报流程

  (一)委托专业机构申报

  1. 评估是否可以适用双边协定

  2. 分析收入情况

  3. 制作分析材料

  4. 准备抵扣材料

  5. 计算缴税金额

  6. 按照(三)中的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优势:申报准确、通过率高、节省申报人时间,在申报过程中同时帮助客户梳理第二年的申报要点并提供资产纳税法律税务建议。

  (二)自行申报

  可自行按照(三)中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 申报方式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境外所得需手动录入。

  3. 申报流程

  线上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系统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

  第二步:填报综合所得计税信息

  (1)境内收入:系统自动预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境内综合所得数据,可直接引用;

  (2)境外收入:需手动填写境外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金额需与境外完税凭证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一致;

  (3)费用扣除:逐项填写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及其他免税收入,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填报其他项目所得计税信息

  若存在境外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需分别填写对应栏次。例如境外房产租金收入需填入“财产租赁所得”,并附报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

  第四步:税款计算

  系统自动生成应纳税额,自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第五步:补税或退税

  如需补税,通过银联、支付宝等方式缴纳,退税申请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线下申报流程

  若无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可携带以下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一步:准备纸质申报表

  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可在税务局官网下载或办税厅领取)。

  第二步:准备收入凭证

  境外工资薪金(劳动合同、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股息红利(境外企业分红决议、券商对账单);财产转让(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及资金交割凭证)。

  第三步:准备完税证明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翻译件(需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四步:准备其他材料

  居民身份证明(如护照、居住证);境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若涉及多国所得);委托代理书(如需他人代办)。

  第五步:现场提交申报并缴款

  纳税人或代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材料并填写申报表,税务人员审核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税收缴款书》至银行缴纳税款,或通过POS机、电子税务局完成支付--税务机关留存申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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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境内外税期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很多国家的纳税年度并不是公历年度,比如,日本的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1月至次年3月31日。如果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境内纳税年度不一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特别是针对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况,无论在税额的计算还是已缴税额的抵免过程中,均需要按照规定确认计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抵免。

  四、结语

  近年来,国内很多人申请到了海外身份,甚至已经取得了其他国家的国籍,但其生活、工作的重心仍在国内,在境外又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房产、股票等,也有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国外,境内外都有资产和收入,随着对于境外所得征税管理的日趋严格和完善以及CRS信息交换的不断加强,居民个人境外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都有可能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境外收入的纳税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涉及主要经济中心、不同的身份属性(国籍、绿卡等)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等情况时,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纳税身份的判定及究竟该由哪一国优先征税更不是简简单单就能确定的,往往还需要复杂的协商过程,也不排除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除税务问题外,资产与收入的合规性来源亦可能成为需要关注的重点。

  因此,无论是否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提醒,对于境外收入的税务问题都应高度重视。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及国际间的协作,对境内外收入的合规申报要求必然会越来越严格和精准,切不可心存侥幸,为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

  当然,即使接到税务机关的提醒也不必过于恐慌,可以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最快的速度、积极的态度、专业的判断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额外的税款滞纳金的负担,尽早予以处理和解决。

  对于境外有大额收益,或者可能构成境内外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个人而言,面临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建议提前聘请专业律师、专业税务师协助确认境内外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税收居民身份和财产、收益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