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跨省子公司名单及其免税数量指标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河南、上海、江苏、湖北、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经总局认定的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跨省子公司(以下简称跨省子公司)名单及其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发给你们。跨省子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在本通知下达的跨省子公司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内,根据国税发[1999]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的免税手续;原已下发的列名钢铁企业本部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予以相应调减。
以上请遵照执行。
法规财税字[1999]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附表:
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附表1:
附表2: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法规财税字[1999]2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1994年从美国进口二手炼钢设备计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海关部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首钢总公司1994年从美国加利福尼亚钢铁公司引进转炉炼钢车间二手设备(包括:两座210吨转炉在内的全套炼钢设备、年产60万吨的1套双流板坯连铸设备、14台冶金桥式吊车及各种附属设备和公用设施、备品备件、厂房钢结构)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套二手设备以报送到岸价2967万美元,扣除765万美元的拆卸费后的余额2202万美元作为计税价格。
二、鉴于这套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库中已搁置了5年,按冶金设备折旧年限的规定,在前款计税价格的基础上扣除56%的折旧,应其净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按现行的税率和目前的汇率水平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法规国税函[1999]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博物馆海外征集文物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近接上海市人民政府来函称:上海博物馆从1991年至今,共从海外抢救征集三百多件珍贵中国文物回归,且其中许多文物堪称国宝,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但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文物在入境时,需缴纳17%的进口增值税,靠市财政拨款的上海博物馆难以承受,特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考虑到从海外征集文物回国,是失物回归,不是进口外国物品,且回归文物由国家永久保存,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保护我国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同意对上海博物馆从海外征集回归的春秋秦公钟、春秋鸟纹盉、北周石造像等价值约70万美元的三件珍贵文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7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我国国际招标采购管理,保证国内外投标者的公平竞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曾联合发出关于《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778号)。
鉴于目前国家对在国际招标采购中中标的国内产品,全部和部分退还增值税,为了规范我国的招标活动,现对国际招标采购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属在国际招标中,投标商用国内产品进行投标,在投标书中只列产品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金额,不应包含国家将退还的增值税金额。
二、国内产品中标后,项目业主单位只承担产品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金额,不承担国家将退还的增值税金额。
三、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规署税[1999]50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法规财税字[1999]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法规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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