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6-15
文号: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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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列名钢铁企业的共同努力,1999年国务院确定的300万吨钢材以产顶进任务圆满完成。截止1999年12月31日,列名钢铁企业共签定以产顶进合同320.47万吨,其中已发货305.38万吨,超额完成了去年年初确定的以产顶进目标。

  钢材以产顶进的成功是贯彻国务院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各部门共同配合、通力合作的结果,也是钢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艰苦努力的结果。实行钢材以产顶进,不仅扩大了国产钢材的市场占有率,更重要的是促进了钢铁行业转变观念,调整结构,提高了国际竞争力。钢铁企业把以产顶进当作是不出国门的国际竞争,努力提高质量,改善服务,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进一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下了基础。2000年还要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重大决策,修改完善现行的钢材以产顶进操作办法,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提高我国钢铁工业的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好准备。

  (二)主要目标

  1.完成钢材以产顶进300万吨。

  2.进一步扩大钢材以产顶进的新市场,重点是开拓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为用户的市场,进一步提高加工出口产品中国产钢材的使用比例。

  3.改善我国钢铁行业产品的品种结构,提高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比例,重点开发汽车、家电、集装箱、管线、不锈钢薄板等产品。

  4.以以产顶进为契机,全面加强钢材的营销和服务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和出口产品的要求生产和销售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售后服务,使我国的钢铁生产、销售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钢材以产顶进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加强对本系统主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政策解释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加工出口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宣传有关政策和操作办法,促进产需衔接。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用扎扎实实地工作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政策。

  (二)钢铁企业要继续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

  钢铁企业要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进口替代能力,满足加工出口企业的要求;要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吸引加工出口企业更多采用国产钢材;要加强市场开拓力度,采取供需见面会、产品推介会、贸易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自身产品,积极寻找用户,要按照现代营销的要求,注重非价格因素的竞争,强化售后服务。

  为鼓励钢铁企业生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扩大以产顶进市场,国家下达的2000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不计入企业钢材总量控制计划。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钢材以产顶进操作办法

  1.修改和完善现行钢材以产顶进免税办法,合理确定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返回期限,对确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确认单返回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从事钢材加工业务量较大、直接供应加工出口企业的列名企业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视同列名企业享受其母公司政策。

  2.完善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监管办法,明确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监管核销规定,加强对主要出口地海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允许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加工出口企业凭以产顶进购销合同正本、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小组签发的外汇支付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等凭证,从其外汇帐户向列名钢铁企业支付不超过以产顶进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货款。加工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向列名钢铁企业支付以产顶进钢材项下的预付货款或贷款。

  (四)加强部门协调

  各地要成立由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做好钢材以产顶进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国家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钢材以产顶进工作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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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