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党字[2000]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1-01
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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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二)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两权”实施监督制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对税收执法权监督的重点

  1.征收环节。主要是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的监督。防止出现应征不征、高开低征,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收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变更税法税率、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违法违纪问题。

  2.管理环节。主要是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消费税产品计税价格核定,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停歇业户的管理,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监督。防止发生明级实欠、明欠实免,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

  3.稽查环节。主要是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特别是对检查环节的监督。防止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涉嫌偷税罪该移送而不移送,追缴滞补罚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4.处罚环节。主要是对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裁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二)对行政管理权监督的重点

  1.人事管理。主要是对人员的录用和调配、职务任免和升降、出国(境)人员的审查以及编制管理的监督。防止人事工作中的失职失察以及违反规定进入,违反程序提拔干部等问题的发生。

  2.财、物管理。主要是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交通通讯工具、税务装备等大宗物品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贪污挪用公款(税款)等问题的发生。

  三、监督制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育,增强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党政纪律条规教育、正反典型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秉公执法,廉洁从政,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俱权、慎欲、慎独、慎微,警钟常鸣,自觉接受监督,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税收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税收管理、财物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规定,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完整的制度体系,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严格按照《征管规程》进行征收管理,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权;充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机控机制,减少人为的随意性;严格执行税收会计制度,完善和落实税款解缴、票证管理等制度。加强征管质量考核,特别是要开展交叉检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按照《稽查规程》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严格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建立稽查工作底稿制、主税务稽查员签名制和税务稽查质量考核制度;实行重大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合议制度,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必须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其中对稽查案件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10%,上级对下级年度抽查面不得低于10%。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通过改革,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交叉的权力制衡机制,杜绝滥用税收执法权问题的发生。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按照组织人事工作要求,改革干部考察、考核办法,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税务系统省级局以下领导干部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任职见习、晋升公示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近亲回避等制度,各级“一把手”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异地交流或岗位轮换。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防止和克服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深化财、物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监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取得的经费、提成、奖金、回扣等一切资金收入,都要如实记帐,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基层征收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和财务报帐制度。擅自设立的资金帐户,一律予以撤销,帐户资金全部划解上缴;查实私设“小金库”的,一律予以没收。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报销制度,重大经费支出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经费支出情况,增强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等,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招标过程应规范运作,任何人不得干预。大宗物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置固定资产。房屋、电脑、汽车等固定资产要建立帐目,定期清理核查,做到帐、物相符。

  (三)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率

  1.推行政务公开。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纳税数额、违章处罚,以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廉政纪律;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程序,实行群众民主推荐、干部公开考录、竞争上岗;公开经费划拨审批标准和使用原则,对基建项目确定、大宗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等招投标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实行权力分解。不断完善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实行审核权与审批权的分离,税务稽查实行选案、审理两个环节的分权制约,税务处罚实行查审分离、罚缴分离;人事管理中提拔任用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测评,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被纪检监察部门否决或民主推荐票不超过半数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讨论;财、物管理实行管事权与管财权分离。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凡是属于人事、财务、基建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分管领导要严格按照集体研究的决定审批执行。

  3.强化内部审计。建立审计机构,加强审计力量,强化内部财务审计,加大监督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基层单位,对税收执法活动实行专项审计;对经费财务实行全面审计,审计面每年不得少于30%;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逐项审计,发现问题要延伸审计;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前审计。

  4.开展巡视检查。要按照巡视检查制度规定,认真进行巡视检查,每年巡视检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予以处理。

  5.逐级定期报告。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对“两权”实施监督制约的情况。报告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掩盖或隐瞒存在的问题。上级机关要根据各地报告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力量进行交叉审核。发现报告不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6.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欢迎、支持、配合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税务机关的横向监督制约。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系统内外对“两极”行使的意见和反映。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落实责任,强化部门监督制约职能

  在行使“两权”的各部门和“两权”运行的各环节,都要定岗定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将责任明确到人;建立部门责任制,实行“一岗两责”。各职能部门要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完善制度,严格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减少和预防滥用权力问题的发生。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如果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系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所在部门及系统内发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监督制约工作落到实处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要加强对“两权”监督制约工作的领导,把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作为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以自己的行动影响和带领广大税务干部正确行使“两权”。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实纪检监察力量,配备专业人员,搞好组织协调,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要支持有关部门加大对“两权”的监督力度,排除阻力,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监督制约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长期任务,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探索,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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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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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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