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1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鄂国税发[2004]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黄黄高速公路(总里程为141.09公里)及所属的公路附属设施(含养护、改建、扩建),属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湖北黄黄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从事经营上述141.09公里路段的维修、养护、通行收费及管理业务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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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江信上本微粉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地迁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4]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牡丹江信上本微粉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牡丹江市成立的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度获利,并于当年开始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经营需要,现企业拟将厂址迁往大连(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龙泉路12号)。迁址后,该企业法人、合资双方股权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期限均保持不变,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延续进行。鉴此,该企业迁入大连后,可以连续享受剩余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作为新办企业,重新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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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特定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浦东新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投资、经营、管理、维护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对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进行改扩建,增加四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同意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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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鄂国税发[2003]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港口建设经营、船舶客运、船务代理、餐饮娱乐等。其中港口建设经营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宜昌秭归港信德客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港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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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克恩-里伯斯(太仓)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恩-里伯斯(太仓)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克恩-里伯斯(太仓)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安全带弹簧及其系列产品等。2003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评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汽车安全带弹簧”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光机电一体化”的“汽车安全气囊及装置”产品领域(序号:04010802)。2003年,该公司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克恩-里伯斯(太仓)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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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免缴受让新大洲法人股股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申请》(信总报[2004]76号)。现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新大洲法人股股权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海南省农垦总公司持有的新大洲股份有限公司24877008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出让方海南省农垦总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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