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3]4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7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1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1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1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1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1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1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2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2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2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2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2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2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2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27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

  2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2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3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3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3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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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4-17
文号:国税函[2003]4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贷款给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3]21号)收悉。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从法国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贷款322,305,776法郎,该笔贷款得到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的担保。1997年5月,“法国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更名为“法国东方汇里银行”,2002年9月,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资金困难,东方汇里银行与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对1995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了修改,降低了贷款利率,延长了还款期限,重新确定了合同本金为:41,431,482.46欧元,并得到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关于法国东方汇里银行申请对取得上述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的协定》第十条第三款第(二)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息,当该利息是支付给由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应在中方免税”的规定,同意东方汇理银行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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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4-21
文号:国税函[2003]4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广东、辽宁、山东、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化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中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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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4-23
文号:国税函[2003]4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河南、广东、湖北、江苏、湖南、新疆、陕西、四川、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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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4-24
文号:国税函[2003]4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随着岁末年初和新春假期的到来,制售假发票的活动又趋活跃,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明确批示“对制售和购买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春运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对车站、码头、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认识制售假发票的严重危害性

  制售假发票由来已久,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屡经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欲熏心,一有机会就兴风作浪,利用一些单位和个人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等需要,大肆制售假发票,不仅干扰市场秩序,玷污经济环境,破坏财经纪律,而且助长弄虚作假,损害社会诚信,败坏党风、政风和民风,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必须加强发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重点开展对制售假发票行为的清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要紧密依靠党政领导,积极开展打假斗争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把清查重点瞄准车站、码头、大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特别要注意利用从抓获的违法嫌疑人口供中获得的线索,顺藤摸瓜,挖出制售假发票的地下窝点,以及以倒卖发票为常业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团伙。

  三、要认真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假票违法犯罪

  各级税务机关在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中,要注重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鉴别发票真伪,要求24小时有专人值班,确保鉴别工作不中断,切实有效地提高查处效率;二是要加大涉税发票案件查处力度,特别要及时查处清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对清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通力协查,确保办案进度和质量,力争能够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猖獗势头;三是公布举报奖励办法,查实后及时给予奖励。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让全社会共同抵制假票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充分借助各种传媒,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宣传好《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之家喻户晓;二是要抓住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案释法,教育民众,威慑不法;三是要示范民众如何辨别发票真伪,引导依法开具、索取发票,以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假票的良好风气。

  五、要严格内部管理,以防真票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外配合打假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要严格发票发行、发售手续,控制供票数量,强化岗位监督;二是要加强防伪管理,对发票承印厂强化监督检查,从纸张、票样、印模、印制、印数、检验、入库、出库等各个环节,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记录完整,并且要把防伪安全措施的落实与承印厂资格挂钩,严格考核;三是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发票库房安全,同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严防盗窃、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做好发票检查的信息反馈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2月25日之前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总结专题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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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10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发[2003]29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放国家鼓励项目及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总署决定下放以下原由总署审批的减免税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鼓励项目

  (一)原规定需上报总署审批的“未列名的或改装的特种车”改为直接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亦不需要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上报。各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应加强与归类部门的联系配合,准确归类,严格审批。有疑义的,可上报上海归类分中心认定。

  (二)对于由中央各部委审批的、涉及多个海关办理的事项,由北京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规定办理,总署不再另行发文。

  (三)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及有关部委的讨论意见,进口船舶和飞机一般不予免税,如有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理。

  (四)对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应照章征税,各关一律不得擅自审批减免税,一般也不要上报总署要求免税。

  二、科教用品

  (一)原规定需总署审批的特殊类院校(包括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飞行类院校、航运类院校、院校的汽车专业)进口的科教用品改为由上述院校直接在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免税范围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二)对美国亚洲基金会和美国亚洲之桥基金会等国外机构统一赠书项目,由国内统一接受赠书的院校机构凭国家教委出具的函及分配清单在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审批海关按照分配清单联系有关海关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三)对各院校集中采购的科教用品,由北京海关凭国家教委出具的证明函及分配清单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并联系有关海关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三、各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审批和管理工作,本着严格、高效的原则认真执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培训和分析工作,依法减免,不得越权超范围审批,并注意做好海关监管货物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关应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要求利用<减免税管理系统>开展监控、分析工作并上报有关材料的通知》(署办税[1999]252号)的要求,按季度上报减免税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反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署将加强宏观分析和监控,必要时将组织专项检查,以保证政策正确实施。

  四、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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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23
文号:署税发[2003]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税务系统实际,总局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国税务系统倡导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依法治税,营造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为捍卫国家税法尊严,坚决同各种偷、逃、骗、抗税分子作斗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干部和职工凡是在见义勇为和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负伤致残者、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的补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补助工作的审查和申报;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维护税法尊严,坚持依法治税,在与偷、逃、骗税特别是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致残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和在抢险救灾中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牺牲、致残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税务工作人员牺牲、致残,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得到抚恤金或补助外,国家税务总局另外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第七条 税务工作人员牺牲,发给其家属一次性补助金6万元。

  第八条 税务工作人员致残,依照民政部门确定的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一)特级伤残者补助金5万元;

  (二)一等伤残者补助金4万元;

  (三)二等甲级伤残者补助金3万元;

  (四)二等乙级伤残者补助金2万元;

  (五)三等甲级伤残者补助金1万元;

  (六)三等乙级伤残者补助金5000元。

  第四章 实施方法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将应给予补助人员的事迹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伤残等级证明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经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得到抚恤金者或补助者,不再追发补助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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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23
文号:国税发[200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农业税收工作要进一步改革与创新。为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全国税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农业税收工作的实际,总局拟订了《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你们部署安排2003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你们将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要点,于2003年2月底前上报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九日


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经济税收观”,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按照十六大“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税收的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努力建设公平合理的农业税制和法治、规范、文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与运行机制;改进和加强农税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努力做好农业税收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

  各地要在认真分析2002年农业各税收入完成情况和2003年农业税收税源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和各项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编制和下达2003年农业各税收入计划,力求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一)农(牧)业税收入计划。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分析2002年农业税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公平税负的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农业税任务的分配落实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依据农业税计税价格政策,综合考虑当地粮食价格和市场粮食价格变化的因素,合理制定200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认真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在进行税源普查的基础上编制和下达2003年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坚决纠正按“人头”和“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做法。

  (三)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2003年非农业建设项目占地计划以及通过对2003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查预期,编制好2003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计划。通过加强征管,提高征收效率,促进两税收入的增长。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收入计划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搞好乡村干部的协税护税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正常开展和农业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

  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规范和加强并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和制度建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条例》

  制定出台情况,总局拟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组织进行修订《农业税条例》和修改《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三)研究修改现行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并做好新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协助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修订后条例的出台进度,适时做好贯彻实施新条例的各项准备。

  (五)根据改革需要和征管实际,适时调整、完善契税有关政策。各地要继续推进契税征收方式的转变。在大中城市,要全面推进征收机关自办契税征收服务厅或契税征收窗口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提高征收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总局拟制定下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

  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做好农业税减免兑现落实工作。2002年,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征收基数有较大提高,而2002年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指标比2001年减少较多。为此,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保证农业税减免款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对2002年农业税减免款落实情况组织重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已经下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做到依法征税,文明收税。对一些地方在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提前征收、平摊税款、加码征收、税费混征,收税不开票或收税打“白条”,随意扒粮、抬物、牵牲口,非法动用警力收税导致恶性案件以及群众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的问题,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主管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结合本地区农业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合理确定各项计税要素,规范征收管理。要加强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的分析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局拟在年内适时组织全国农业税收执法情况检查。

  三、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创新农业税征收机制。通过逐步实行以税费分离、纳税人自行上门纳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专业化征管为方向的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实现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目标。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了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对改变农业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状况,改进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加快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各地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印发的《农业税收征管软件标准(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荐使用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的通知》要求,对已开发的农税征管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为今后全国统一农税征管软件做必要的准备。要认真总结农业税收信息化工作经验,研究做好推进农业税收信息化的有关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首先达到实现基层农税征收工作电子化的目标。

  四、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积极改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继续加大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力度。2003年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收政策及将要颁布出台的农业税收征管条例和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收各项征管规定,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及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牢固树立支持改革、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为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保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继续抓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建立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的建档工作。尤其对影响农民负担水平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等要素要调查核实清楚,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在我国加入WTO,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企业转制改组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农业税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农业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研究做好新形势下的农业税收工作。2003年农业税收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的重点是:

  1.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应对加入WTO,探讨农业税和与农业相关税制的改革问题。

  2.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负担总额控制问题。

  3.调整、理顺和建立新的农税征管体制问题。

  4.促进企业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契税政策调整问题。

  (四)继续做好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接待工作。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本着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积极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态度,认真做好涉及农业税收的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要登记在案,深入调查,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且多次上访而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的重要问题,上级征收机关要加大直接查处的力度,并限期整改,保证给农民群众以公正的答复和满意的交代。

  五、从严治队,进一步加强农税队伍建设

  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大力推进从严治队,认真查找农税干部在思想、作风、道德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将广大农税干部的思想统一到落实十六大的精神上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要教育广大农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

  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税干部自觉学习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和征管制度,全面掌握和理解与自身业务有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真正树立法制观念,自觉规范征管行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与征管业务的变化,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政策业务素质,保证和促进各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做到农业税收征管专业化。对作为过渡暂时还需聘用乡村基层农税代征人员的,要通过采取培训考核的方法进行选用,并签定代征协议。农税代征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证上岗。

  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形势和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需要,确保农税征管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要研究和解决好当前在农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以及干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切实改善基层工作环境和条件,调动和发挥广大农税干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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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09
文号:国税发[200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妇字[2003]4号 全国妇联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劳动保障领域各项目标的落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将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对各级党政和群团组织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就业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妇女获得独立地位的基本保障。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促进国企改革和再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千方百计帮助妇女扩大就业门路,为她们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力争《十五》期间实现三个200万,即: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地妇联要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下岗失业妇女参加再就业培训,充分发挥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妇女学校等阵地在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中的作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对有意自行创办小企业、社区服务实体的下岗失业妇女,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指导,帮助妇女提高职业技能,掌握创业方法,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要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和多方资源,开展对下岗失业妇女的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投资和社会力量、团体、个人投资,促进再就业培训主体多元化、机制市场化、成果社会化。

  三、开辟就业门路,不断拓宽妇女就业领域。支持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以社区服务业为重点,采取促进、扶助和鼓励的政策措施,重点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文化、教育、绿化、清洁、社区治安等领域,引导下岗失业妇女在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失业妇女积极参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扶持部分有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兴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社区服务实体。妇联组织兴办的以安置下岗女工为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体,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完善对妇女的就业服务。加强并逐步完善对妇女就业的服务工作,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为女性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各地妇联要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充分发挥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发岗位等特殊功能。要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有条件的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信息网联网,使用统一规范的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为妇女就业提供全面、充分、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城市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扶助下岗失业妇女的工作模式。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发展城市妇女小额信贷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及时提供小额信贷担保支持。鼓励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妇女开办小型企业,对其小企业的设立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指导,以小额信贷等形式提供启动资金,简化审批手续,给予一定的投资优惠,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

  六、对特困妇女群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要把年龄偏大(40周岁以上)、职业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难(低保对象)的下岗失业妇女作为就业重点援助对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专门人员要定期走访这类家庭,为她们提供更为便捷的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向她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对其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妇女,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托底安置,并进行跟踪服务。

  七、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国家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关键要落到实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以广泛宣传,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培养并宣传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先进典型,激励更多下岗失业妇女自主择业、勇创新业。加强对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扶持政策如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职工裁员及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不执行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做好协议期满后出中心的下岗失业妇女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统计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取得实效。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妇联要与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广播影视、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领导,各尽其能,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工作合力和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为下岗失业妇女服务的实际效果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检验:《三个代表》具体实践的重要内容,努力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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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14
文号:妇字[20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3]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8日至10日在重庆市联合召开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重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2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还没有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的地区应于今年全部纳入,并定员、定岗。

  由于税收调查是一项对税收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保证调查工作的稳定,今后各省级税务机关调整税收调查的牵头部门应事先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关心支持调查人员的工作,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税政(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涉外税)、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省级税务机关请于2003年6月2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3年6月下旬举行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2002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数据分析报告,除完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分析任务外;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测算分析,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调查数据的利用率。各地应在2003年10月15日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调查范围

  为了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并适当提高其代表性,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今年的税收调查企业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方面的要求:

  (一)调查企业的规模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的内资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且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4)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5)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200户,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500户以上,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列入调查范围,部分户数超过5000户的地区可在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酌情减少调查户数,调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入库数的30%以上,并且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2%;(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30%;(3)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交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5%以上;(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户。

  (二)除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企业外,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同时,将列入全国和各地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全部纳入2002年度税收调查范围。

  (三)各地在选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同时,可以将本地某些较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全面推行CTAIS的地区,可以运用CTAIS的数据来帮助选择适合的调查企业。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调查过程中确定调查企业时要加强协商,避免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调查。

  目前各地的税收调查有按规模从大到小选择调查企业的现象,与随机抽样调查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调查数据代表性不够的问题。为此,努力扩大调查面是一个有效措施。鼓励各地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增加调查户数,增强调查样本的代表性。

  四、调整的调查内容

  (一)企业代码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代码(第14部分),具体为:0表示未实行出口退税的纳税人,1表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3表示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4表示实行免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2、增加了税控方式代码:(第15部分),具体为:0表示未使用任何税控装置的纳税人,1表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2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3表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4表示同时使用上述3种税控系统的纳税人,5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6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7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第3部分)采用了2002年修订的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

  (二)企业表(01表)调查指标的调整内容

  11.增加了第十二部分“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包括11个指标(01表204行到214行),将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已退税额,实行免退税或先征后退办法出口的应退税额、已退税额等与出口有关的指标在这部分集中反映。

  2、在原来的十一个部分中增加的个别指标包括:(1)反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初和年末逾期未缴税额,分别是21、26、43、49、58、64、132和137行;(2)反映按政策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本年度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32行);(3)“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5行);(4)“本年已纳车辆购置税”(74行);(5)反映企业年初和年末存货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145和151行。

  3、指标名称或填报口径有变化的指标包括:(1)将内销货物的计税(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在指标上区别开,涉及的指标包括:“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1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行)、“本年适用6%、5%、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6行)、“适用6%、5%、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13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3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4行);(2)将上年度使用“本期”、“期初”、“期末”的指标改为使用“本年”、“年初”、“年末”,但含义没有变化。

  (三)货物劳务表(02表)调查指标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2行)。

  2、与企业表中名称和填报口径发生变化的几个指标一致,货物劳务表对应的指标也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3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4行)、“本年出口货物销售额”(5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0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1行)。

  3、与企业表相同,将上年度使用“本期”、“期初”、“期末”的指标改为使用“本年”、“年初”、“年末”,但含义没有变化。

  五、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

  (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

  (二)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布置落实调查工作、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按时安全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

  (三)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这点需要着重强调。由于客观经济现象十分繁杂且千变万化,调查参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只能是普遍情况的体现,因此,对其不能盲从,应把它只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其正误,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我们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是以书面说明形式层层上报。一定要破除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回到认真按照填表说明填报的正确轨道上来。

  (四)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尽量转移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尽量将调查软件SDMS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并大力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能自觉支持我们的工作,正确理解和领会调查指标及其填报口径。

  (五)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各地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中特殊情况下调查企业的确定方法来选定调查企业,在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本部及其下属企业填报01表和02表的同时,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合并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属企业的01表,并单独建库上报。

  六、使用新版调查软件

  针对税收调查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部对调查软件作了进一步的升级。从今年起,将统一使用全自税收调查软件SDMS2.2版。为保证调查软件的正常运行,各地在安装新版软件前,必须先卸载旧版的调查软件。另外,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586以上档次的电脑用于调查工作。同时,注意避免电脑安装的病毒防火墙对调查软件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查软件操作时,原则上应关闭病毒防火墙

  七、安排调查补助经费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继续安排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收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政部关于追加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政府机关经费的函》(财行[2002]297号)拨付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加2002年税务经费的通知》(国税函[2002]133号)下拨各地;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政部关于增加2002年度财政事业费的通知》(财税[2002]149号)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联系划款事宜。此款应专项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加强调查数据应用的课题研究,解决基层在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加强联系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调查人员统一在税务广域网上建立了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为了及时发布最新的税收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税务广域网上和财政部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均开设了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人员通过访问上述网页了解最新动态。要访问财政部网站上的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应通过http:www.mof.gov.cn登录到财政部主页,选择“税收资料调查”便可进入。各地还可继续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两个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ssdc mof.gov.cn和tsms mof.gov.cn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行联系。

  各地应积极转变思路、提高认识,认真按照重庆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确保2002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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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25
文号:财税[2003]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3]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调查人员近半年的共同努力,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全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家税务局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方税务局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亿元。占全国的60.12%。

  经过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35个先进单位,并已在2002年1月重庆召开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表彰:

  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2个,其中内税系统17个,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微、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国家税务局。外税系统5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宁波、青岛国家税务局。

  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13个,分别是: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宁波、山东、青岛、湖南、广西、重庆、甘肃、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河北、广西、海南、甘肃、青海5个省区的国家税务局将满足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列入调查范围这种自我加压提高样本数据代表性,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我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提高数据质量的做法一并提出表扬。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把调查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为加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相互交流,现将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总结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争取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为了布置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2月在南京召开了布置会(以下简称《南京会议》),会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2]30号)。各地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辛勤工作,圆满完成了数据的收集任务,在2002年7月份新疆举行的汇审会上基本通过了审核,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各地对收集的数据普遍进行了应用分析,大多数地区上报了数据分析材料,从这些材料看,各地分析水平均有进一步的提高,使得2001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水平总体上更进了一步。

  一、2001年度调查数据的基本情况

  2001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税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税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4乙元,占全国的60.12%。

  二、各地开展调查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

  2001年12月南京会议以后,各地都及时召开了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布置会,认真贯彻和落实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在调查工作的实践中摸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内外培训,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针对机构改革、人员轮岗换岗、新手业务不熟的情况,为做好2001年度的调查工作,不少地区举办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班。山西国税编写了税收资料调查软件及工作流程速成手册,安徽国税编制印发了《税收资料调查常见问题说明》和《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注意事项》,湖南地税整理了一套《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程序工作流程》,对负责调查的新手和企业财务人员采取了对内对外两条线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集中在软件操作流程、企业代码的编制和修订、调查表指标讲解和填写说明、数据测算分析、常见问题解答等方面。河南国税对各地市40名调查人员和6147户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北京国税、河北国税、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宁波国税、福建国税、海南国税、宁夏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湖南地税、贵州地税、甘肃地税、青海地税也都举办了类似的培训。有效地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选户,突出调查重点

  福建国税、湖南国税、湖北国税、云南国税根据财税字[200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01年度选择调查企业的4项原则:1、尽量保证调查企业的连续性和可比性;2、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3、所有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4、注重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合理性,突出调查重点。湖北国税将重点税源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列为调查对象。山西国税重点选择了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调查对象。

  海南国税的选户方法是: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掌握各市县一般纳税人户数,督促各市县局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调查范围;检索出纳税大户,并与重点税源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较,确保数据准确、一致;通过并库方法(将上年数据库并入本年数据库),检索出上年已纳入调查范围而今年未填报数据的企业后补充收集此类企业调查数据,保证了样本的连续性,同时纠正了部分同户企业《主代码》的录入错误。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数据收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在今年全国调查户数达25万户的规模下,不少地区改进了数据收集方法,采取了由调查人员集中录入和把调查软件安装到企业由企业自行录入两种数据收集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海南国税将调查软件安装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北京国税外税、河北国税、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广西国税等都不同程度地为企业安装了调查软件,上海国地税、宁波地税、宁夏国税根据工作需求分别自主开发了供调查企业录入数据的专用软件,由此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把工作的重点集中到数据审核上,并减少了数据出错的环节。

  (四)严格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河北国税、广西国税、天津地税等在数据收集阶段通过自行增加部分审核公式的方式加强了对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由于各地的紧密配合,总体上数据汇审工作进展顺利。汇审会后,为了增强数据的可用性,本着审慎和严肃的态度,财政部会同总局又利用同比分析,筛选出逻辑指标值异常企业名单通过税务广域网下发各地核实。国税有18个单位,地税有9个单位,外税1个单位反馈了核实信息。

  下面是各地严把审核关的一些经验作法:

  为达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湖南国税、湖北国税在调查过程中狠抓四个结合、做好四项核对、强化五级审核,取得了较好效果。四个结合是:税收调查与金税工程、两税结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及实际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四项核对是税收调查表与纳税申报表、征管台账、两税结算资料以及税务稽查资料进行逐一核对。五级审核是企业填报自审、税务调查人员初审、县市分局利用审核公式复审、市(州)局终审,省局组织进行交叉汇审。

  山西国税部分地市采取紧扣《五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围绕《六账》即《应缴税金》、《待摊费用》、《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应收账款》等明细分类账,以账验表的方法进行调查审核。

  江苏国税通过检索查询功能,特别对A表第2、3、18、33、34、35、36、38、40、41等行次涉及税收政策执行的指标生成明细表,重点审核。经核对发现因企业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填报差错的达数十处,都一一进行了修正。

  湖南地税组织力量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数据真实性的交叉检查,每个市(州)抽查5户企业,必须包含1户金融企业、1户中外合资企业、1户建安企业及1户文化娱乐业企业,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并督促改正。

  (五)制定考评办法,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了调动工作积极性,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将调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数据资料的运用、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同奖金发放、公务员考核、评定挂起钩来,从制度上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实施考评办法的有:山西国税、辽宁国税、安徽国税、江西国税、湖南国税、云南国税、陕西国税、新疆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安徽地税、福建地税、湖南地税、四川地税、青海地税、宁夏地税、新疆地税。

  三、工作总结和数据应用情况

  根据财税[2002]30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在数据收集之后要向部局两家以正式文件上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国税内税33个单位、国税外税7个单位、地税29个单位上报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同时,国税内税2个单位、国税外税3个单位、地税6个单位未能按时上报,也有个别单位没有按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上述单位以及违反会议纪律擅自超员的单位已在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进行了通报批评,希望这些单位今后要引以为戒。

  山西国税、湖南国税和海南国税等3个单位的总结写得比较全面,不仅简要回顾了各个阶段的调查工作,将调查数据与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进行了对比,还归纳了调查工作的经验做法,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提出了促进调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它们已被选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2001年度数据分析的三大主题是跨年同比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从上报的分析材料看,多数地区都围绕这3个主题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各有侧重地做了分析,个别地区还增加了关系本省的其他专题分析,如湖南国税的农产品抵扣率上调对本省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总的来看,2001年的分析内容比较务实,从部分地区的分析材料可以看出,调查数据开始在收入分析、税收政策效应、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征管稽查等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跳出了就数据论数据的有分析无应用状态。但数据的利用总体而言还是浅层次的,调查资料这块数据资源还是孤立的,其自身的开发和为其他部门利用的价值尚未充分显现。

  归纳各地的分析材料,2001年度的数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内容:

  1、税源税负等同比分析。大部分地区开展了税收收入、税源结构、税负、入库率、欠税、减免税等的同比分析。

  2、微观税源质量分析。除以上常规分析之外,天津地税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同比分析很有特色。运用财务分析理论,逐一对企业变现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管理效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等11项指标进行综合诊断分析。跳出了就税收论税收的狭窄空间,开拓了微观税源质量分析的新方法。

  3、纳税评估。山西国税是唯一将调查软件和调查资料应用于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用效果良好。其具体应用方法和应用内容以交流材料印发各地学习。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调查软件和调查数据提供的是一种工具和一个平台,除了完成税收资料调查本项工作外,对其加以修改和简单的开发,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应用于其他税收工作。山西国税在这方面率先做出了榜样,我们鼓励各地学习这种工作的开创精神和主动性。另外,湖南国税、河北国税也尝试将调查资料测算出的增值税行业税负率,应用于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中。

  4、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安徽国税、河南国税、云南国税对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本省白酒行业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酒厂产销量下降、税负提高、亏损增加;酒厂采取向销售公司转移收入避税的问题日趋突出;消费税收入增长的同时新增欠税增加。提出的建议是:规范白酒计税价格;加强对白酒市场的管理力度,清理整顿小酒厂。

  5、行业税负分析。湖南国税分析了本省矿产品采掘业、冶炼业的税负状况;山西国税对小行业的税负率进行了测算分析,其临汾市还专门对商贸流通行业的税负进行了调查分析;青岛地税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税源大户、欠税大户、税负偏低的行业和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扣税环节相当混乱,应税收入过低造成营业税严重流失,对此专门制定了《青岛市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营业额中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及用于扣除的有效凭证,堵塞了税收漏洞。

  6、经济结构调整与税收关系的实证分析。海南国税利用2000、2001两年的调查数据,分行业进行同户企业和不同户企业的对比分析,揭示行业、企业变化与税收的关系,得出传统行业仍占主导地位,税收收入与经营收入相关度低;税收收入增长不平衡,税负分布不均等结论。

  7、其他专题分析。辽宁国税《国际油价波动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影响及税收对策》;湖南国税《农产品抵如率上调对湖南税收收入的影响》;海南国税《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情况的调查报告》都是切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的有一定价值的专题分析。

  我们挑选了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海南国税、北京地税、天津地税、吉林地税等7个单位的数据分析报告作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四、各地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总结材料中指出了税收调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软件

  税收调查软件SDWIN在多年的调查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并随着调查工作的推进和需求不断的改版、升级优化。但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税收调查指标和户数的逐年增加,数据分析需求的增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不强,许多税务机关认为解决以下问题已十分迫切:

  1、税收调查软件SDWIN必须在系统的稳定性、大数据量的运行速度、检索、分析功能方面有大的突破,而不是在现有的基础上简单修修补补。

  2、尽快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减轻培训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调查方式的转变。

  3、将税收调查模块植入CTAIS系统,直接通过网络调取税收调查所需数据,保证数据的统一、准确、完整。

  (二)审核

  1、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审核公式变动比较频繁且更新的调查参数下发时间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审核工作,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年初的布置会上结合调查年度的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将审核公式要修改的内容进行重点讨论;如:企业代码位数的提示设定,国税、地税、行政区划前两位必须一致的条件设定,税负提示的条件设定,以及对电力企业的提示设定等。

  2、审核公式不符合某些实际情况。如: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各省不一;②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审核出现的问题很多;③部分企业采用《免抵退》,造成增值税退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和已纳增值税之和;④部分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审核公式设定不一致;⑤发电和供电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等。

  (三)调查表

  1、个别地区反映报表指标太多。一些调查意义不大的项目(如: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删除。

  2、货物劳务表未设置应交增值税项目,不利于对产品大类的分析;货物劳务表中产品的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增加产品的种类代码;增加免税产品和非免税产品的品种代码;增加同类产品属于不同适用税率的产品代码。

  3、企业代码的设置未考虑总分支机构适用同一企业代码的情况。

  (四)数据分析培训

  测算参数的设定和数据分析应用一直是调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议召开专题培训会,讲解测算表、简表的编制和数据分析方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认真分析和研究了上述问题和建议,采纳了其中全部的合理化建议,如:组织人力于2002年底核实和解决了调查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将调查软件升级为2.2版;为了有效提升调查软件的各项功能并争取直接从CTAIS软件取数,财政部已决定重新开发一套全新的调查软件;为了增强审核公式的可行性,在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已组织部分地区的代表对其认真讨论和修改,并将所有审核公式及是否增设产品代码等问题提交了大会讨论;在2002年度的调查表中删除了用处不大的指标;决定在2002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汇审会议上对数据测算、分析作重点培训。同时,从上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也不难发现,有的地区虽然对数据质量十分重视,但对于如何控制和提高数据质量仍存在错误的认识,仍然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仅仅是多种数据质量控制手段的一种,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这对提高数据质量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

  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历经多年,各地已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调查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今后,我们将努力通过技术和制度解决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加强培训和交流,促进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应用。我们相信,随着工作方法不断成熟、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调查手段日趋现代化,经过上下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会做得更好。希望各地再接再厉,开拓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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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25
文号:财税[2003]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以来,为了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源监控,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要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一些城市还程度不同地作了试点。鉴于《税控收款机规范(送审稿)》(即标准)已起草完成并进入审批阶段,《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业已上报国务院审查,不久均将颁布实施,总局也正在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软件,经研究决定,各地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和推广应用,以避免标准不一扰乱此项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徒增纳税人负担,影响政府形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税控开票机)推行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顺利实施,在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公布前,不得再进行新的税控收款机试点;已经实施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地区,不得再扩大试点范围。

  二、已经试点的地区要妥善解决推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实施统一网络管理的企业,要认真研究税控收款机与企业原有机器管理软件的衔接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机器和发票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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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04
文号:国税函[2003]2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法函[2003]1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税委会[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定权的体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定。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受理。


  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

税委会[2003]6号                           2003年2月19日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东丽世韩公司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02]13号)已于2003年1月4日生效。据了解,东丽世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可能于近期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1998]143号),税委会不是国务院的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机构,因此,似不应由税委会受理此类复议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们的实践,反倾销工作中的对外公告权由外经贸部统一行使。税委会只是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建议作出决定,该决定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作出,而是发给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告后执行。最终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外经贸部的公告而不是税委会的决定。据此,我们认为应由外经贸部受理复议申请。但据东丽世韩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律师天地和律师事务所表示,外经贸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税委会做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即税委会受理反倾销案件的复议申请。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大救济手段,入世以来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相应的复议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正确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明确受理此类复议的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东丽世韩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时效将于2003年3月4日截止。为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希望尽快函复。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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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04
文号:国法函[200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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