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3]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工业银行等两家外国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工业银行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2]250号)、《关于康美斯银行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2]2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德国工业银行(IKB Deutsche Industriebank AG)于1997年11月签订了三份长期贷款合同,合同号分别为:KD187972 IF Kr.1号、KD187972 IF Kr.2号、KD187972 IF Kr.3号,贷款金额分别为25220562.50德国马克、16374922.75德国马克、2720000.00德国马克;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德国康美斯银行(COMMERZBANK AG)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号为600/40/GHYAPP/02,贷款金额为7548000.00德国马克。上述四份贷款合同均取得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the Hermes)担保。关于德国工业银行和德国康美斯银行分别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息,当该利息是支付给由赫尔梅斯担保公司直接担保或提供的贷款,应在中方免税”的规定,同意对德国工业银行和德国康美斯银行分别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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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28
文号:国税函[2003]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规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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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09
文号:国税函[2003]1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3]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陕西、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集团公司所属的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1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等6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9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汉中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等8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在株洲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由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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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17
文号:国税函[2003]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江苏、河北、河南、海南、吉林、辽宁、陕西、四川、广东、宁夏、浙江、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办字[2002]2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和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2002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2820万元、320万元、376万元和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各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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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17
文号:国税函[2003]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山东、辽宁、湖北、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河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银联函[2002]133号)。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至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底前在所在地已纳税款,不再退库;尚未缴纳的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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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19
文号:国税函[2003]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3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已进行了股份制重组改制。现将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2.95亿元,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在2002年至2003年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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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14
文号:国税函[2003]30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3]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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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25
文号:国税函[2003]33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3]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湖南、四川、广东、海南、新疆、辽宁、黑龙江、福建、贵州、陕西、江苏、浙江、湖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继续批准公司所属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湘财证券[2002]第169号)。

  经研究,现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26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湖南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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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4-07
文号:国税函[2003]3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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