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12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泰克曼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31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泰克曼公司于2003年4月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产600吨在线镀膜超白浮法玻璃深加工项目技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4USSDY31HFTJJC03),向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在线镀膜超白浮法玻璃深加工技术。考虑到该项技术对熔窑设计上,采取全保温结构,原料由原来的原油改为天然气,减少了热量损失。该技术的引进,既有效节约能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泰克曼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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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ABB Utilities AB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瑞典ABB Utilities AB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193号)收悉,批复如下:
瑞典ABB Utilities AB公司于2001年10月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签订《三峡-广东500千伏直流输电系统成套设备的系统研究和系统工程、500千伏滤波器、直流开关设计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1SESNY40SP[2001]14040-XG),向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转让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成套设备的系统研究和系统工程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意对瑞典ABB Utilities AB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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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煤化气技术转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214号)收悉,批复如下:
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与河南中旭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SHELL煤化气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4GBHAY45EMHN0406),转让煤的气化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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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国税发[2004]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沈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其中外方投资7500万欧元(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号)规定,同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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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在川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97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卡特彼勒公司于2004年1月与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签订《美国卡特彼勒公司3600柴油机技术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4USSCY37ZJL0001),向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转让柴油机技术,考虑到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有效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卡特彼勒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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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216号)收悉,批复如下: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经商务部批准过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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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6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且代行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职能,其受区政府委托,为解决历史债务问题而进行的土地转让增值已按规定全额上交政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土地转让增值67043287.98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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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3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银行于2004年10月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6,000万美元,利率为LIDOR+1.35%,期限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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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4]151号)收悉,批复如下:
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风力发电场、风力发电等,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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