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发文时间:2004-09-03
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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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

    (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明确要求,严肃纪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总局机构设置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 

    不得随意撤设机构、更改机构名称、提高机构规格。

    不得将已撤销或拟撤销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简单地归并为内设机构,要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税源管理机构。

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要加大垂直管理力度,严肃机构设置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设立、变更机构,自立名称,提高级别的做法,上级国家税务局可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贯彻,及时落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充分作好调查论证,合理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中精力首先组织实施县(区)国家税务局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落实工作。全省《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要于2005年3月31日前全部到位。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科学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精神,就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规范统一的原则。按照依法、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明确权限,严格遵循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的规律和现实需要,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机构设置,为强化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科学界定机构职责,明晰部门业务界限,做到职责分明,权责统一,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制约。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地域等情况,合理设置机构,防止片面强调“上下对口”,不搞“一刀切”。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的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及系统经费、机构编制、干部任免、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职责。

    (二)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也可按行政区划设置。副省级市的区、地级市的城区设置为税务分局的,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大企业所在地可视需要设置税务分局,级别为副科级。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队伍建设等职责。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属地管理,一般不再设置直属税务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以前按照省(市)级政府要求已经设置一时不能撤销的直属税务局或分局,可说明情况,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暂时保留一个,主要承担省(市)属以上或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可视需要和级别设置为国家税务局,也可设置为税务分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按照稽查工作环节和具体职能设置,分别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1至3个检查机构。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12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处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相同。

    (三)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副厅级,相应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最多9个;省会城市及与其规模相当的城市(人口及纳税户数量、行政区划数量、税收收入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可增加2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科级。另设机关党委(总支)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四)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最多7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股级。其内设机构不得再以税种名称设置,监察部门单独设置,另由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较大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150人以上、管辖纳税户多、管辖面积广、组织收入多)以及实行集中征收、大量撤并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1至2个税源管理机构,但内设机构数最多不超过9个。较小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50人以下、管辖纳税户少、管辖面积较小)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内设机构,人事教育与监察部门合并的,要设置专职监察岗位。 

    (五)副省级市的区、地级市的城区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最多6个,级别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最多6个,级别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部门内设机构一致。

四、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职责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重点是税收征管,必须围绕税收征管工作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内设机构

    1.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可独立设置为内设机构,也可与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较大的税务分局、偏远的税务分局(所)也可以设置办税服务厅或窗口,由所属税务分局(所)管理。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税务登记(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发布欠税公告;资格核定(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办理发票购领、缴销;开展税法宣传;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一般应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要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类办税事务之中,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设置办税服务窗口,具体类型和数量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办税服务厅通过信息中心网络系统与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并建立前台窗口采集数据与后台管理数据共享等制度,加强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联系,将数据资料及分析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

    2.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税款征收的管理办法,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负责税收收入的核算、统计、预测和分析,管理税收票证等;负责对独立设置的办税服务厅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协调配合。承担合并设置的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职责。

    3. 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税源管理和推行征收管理办法、措施,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要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经济综合部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提供的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进行税源宏观分析,开展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在税源监控管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政策法规、计划统计和上级征收管理等相关部门。? 

    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对所联系纳税户进行纳税评估,实施纳税服务等。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决定处罚和减免税款;税收管理员所获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按计划和规定程序下户检查,提出报告,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4.政策法规股的主要职责是: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措施;负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审批;税收调研和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意见的反馈;依法审核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参与重大案件的复核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规股应及时将上级发布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等传达到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协助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传递的信息资料,研究制定综合性管理办法,帮助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税政法规部门定期与计划征收、税源管理、稽查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征、管、查等环节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 

    5.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机要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督查检查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新闻和税收宣传;负责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

(2)人事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3)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管理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等。

    (二)派出机构 

    税务分局、税务所的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有的分局还从事税款征收。税务分局(所)要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经济综合部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提供的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等手段进行税源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在税源监控管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政法规、计划征收和上级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零散税款的征收,对零散税款的征收,必须建立征收管理责任制,实行票款分离。税务分局、税务所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稽查局要加强与政策法规、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稽查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税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策法规部门。

    五、事业单位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可设置5个事业机构,为正处级,使用事业编制。名称从附表中选定。 

    (二)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及相同级别的全职能的国家税务局可设置2至3个事业机构,为正科级,使用事业编制。名称从附表中选定。 

    (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可设置信息中心,为正股级,使用事业编制。 

    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至3个市设置培训中心。

    六、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局系统厅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保留、变更、撤销以及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范围设置机构名称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局系统科级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其他

    (一)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名称、级别、职能配置参照本意见,报经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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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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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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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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