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6-19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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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2月02日起全文废止。

  金税工程二期运行以来在专用发票防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利用伪造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的犯罪活动,对于抑制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金税工程二期目前只能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进行“票票稽核”,尚未实现利用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的申报表信息进行“票表稽核”的功能。而目前在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征收单位的办税大厅一般是通过设置不同的办税窗口,分别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这三个环节各自独立操作,信息不能共享。这种征管流程存在着严重问题:一是纳税申报窗口不能利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专用发票部分的明细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二是纳税人要到不同的窗口分别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很不方便,意见很大,因此,为了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从2003年7月份征期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这项工作应当作为纳税申报窗口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比对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在7月份征期,尚未执行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新的纳税申报办法的企业,可比对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不等的则为申报异常。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比对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二栏“本期从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体的进项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税额数据,不符合这一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为了有利于纳税申报窗口及时、准确地掌握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信息,以切实有效地进行“票表稽核”工作,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由申报纳税窗口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工作流程为:一般纳税人先进行报税和队伍,然后进行纳税申报。

  为了保证“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要积极动员鼓励那些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较大的企业,采用经总局测试合格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软件、向税务部门报送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进行认证。在完成推行企业报送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方式之前,现在不具备条件由纳税申报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办税大厅,了可暂时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在纳税申报窗口一并办理,并应当按照本通知所附《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纳税申报窗口。

  三、鉴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申报资料中,没有单独反映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数据,为了实现进项税额的“票表稽核”,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届时,国税发[2003]53号通知中关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税发[1999]29号通知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在2003年7月份征期中,继续按照国税发[1999]29号通知所印发的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增加填报国税发[2003]53号通知印发的新的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四、为了解决旧申报表(及软件)中没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明细数据问题,各地国税部门应加快推行经总局测试合格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目前,应尽快将使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外贸出口企业、有自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成品油生产、批发企业纳入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管理范围。此外,成品油零售企业也应尽快纳入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管理范围,总局将对此另行做出部署。

  五、金税工程二期完成完善与拓展目标以后,将实现利用计算机自动进行“票表稽核”的功能,大大提高“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但“一窗式”管理模式决不只是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完成之前的权宜之计,而是为了加强增值税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而需要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征管制度。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把这项推行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根据总局有关推行“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一窗式”管理的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向基层税务干部说明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目的和总局有关“一窗式”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做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还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取得纳税人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理解和支持。为了保证“一窗式”管理模式能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如期落实到位,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将派出工作组检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落实情况。各级国税机关也应深入基层,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和帮助征收单位做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工作。


  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


  为尽快解决目前抄报税、认证环节与申报环节脱节的问题,通过合理安排流程和分工,可以在进销项信息比对环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以实现。这一思路在技术上的处理要点为:在金税二期拓展子系统推行之前采取先进行报税和认证、再申报的运作顺序,报税和认证到申报系统的对比信息采用实时传送接口文件的方式实现,从而达到在申报系统中即时比对的目的。

  依照上述思路,对于全国不同的应用环境,应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模式。各地应参照以下方式分类实现一窗式管理。

  一、有报税、认证系统,无申报系统

  由于在这种环境下,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申报以纸质、手工为主,因此,对比、核对的方式为:防伪税控系统通过报税、认证接收纳税人的销项、进项信息后,由防伪税控系统提供查询功能,使得税务工作人员在审核申报表的同时,能够查询报税、认证取得的销项、进项信息,从而进行人工对比。

  在技术上,此方式无需对原有系统的网络、硬件做调整;原防伪税控系统中已有销项信息的查询功能,目前只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添加进项信息的汇总数的查询功能即可。

  二、有报税、认证系统,有申报系统

  这种环境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产生进销项汇总数据,申报软件负责采集企业的申报数据(含进销项汇总数),并完成防伪税控系统的汇总数据与企业的申报数据的比对。主要工作如下:

  (一)修改单机版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子系统,增加产生数据接口文件的功能,按月份为每户纳税人产生一个独立的数据文件。修改后的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为V3.4版,认证子系统为V3.21版,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存放在总局金税工程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的金税工程子站上,请各地下载后,自行完成升级工作,升级工作应于6月25日前完成。

  (二)关于采用三层结构的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目前正在试运行的地区将单独提供数据接口,其他地区根据总局推行进度安排,另行统一提供数据接口。

  (三)修改申报系统软件,增加读取防伪税控系统产生的数据接口文件功能和销项、进项汇总数据核对功能。CTAIS软件由总局统一安排升级,软件随后下发、各地自行开发的申报软件由各地负责升级。

  (四)数据接口文件可以通过软盘传递或网络共享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DOS操作系统实现网络共享的软件及其使用方法见技术支持网站金税工程软件下载和文档下载。

  三、数据接口文件格式(适用于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

  (一)认证子系统传出抵扣联信息

  1.文件名约定:

  输出文件名: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

  文件扩展名:R+2位月份(R01,R02,……R12)

  例: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8123456789的企业5月份的认证数据,其汇总数据输出文件名为23456789,R05

  2.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为纯文本文件,同一行各项内容以空格符分隔,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所属月份

  认证相符发票份数认证相符发票金额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认证不符发票份数认证不符发票金额认证不符发票税额

  密文有误发票份数密文有误发票金额密文有误发票税额

  无法认证发票份数

  (二)报税子系统传出存根联信息

  1.文件名约定

  输出文件名: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

  文件扩展名:B+2位月份(R01,R02,……R12)

  例: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8123456789的企业5月份的认证数据,其汇总数据输出文件名为23456789,B05

  2.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为纯文本文件,同一行各项内容以空格符分隔,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报税所属月份报税成功标志

  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金额正常发票税额

  作废发票份数作废发票金额作废发票税额

  (三)文件格式说明:

  1.认证月份和报税月份格式为YYYYMM。

  2.报税成功标志:成功Y,不成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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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