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4-29
文号:国税发[2003]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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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解决实际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各地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制度的意见和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及其有关指标口径等作了适当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启用时间

  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进行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和上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时,按照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1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报送单位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向总局征管司报送。报表内容涉及多处分管业务的,由征管处统一报送。

  三、报表报送时间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在考核属期(半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

  四、报表规格及要求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为TAXBLE1.04版软件设定的规格,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各地报送纸质报表时,可不报送分地区数据,只报各省合计数据,电子文档需按照软件的要求上报分地区数据和合计数据。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五、报表汇总和报送方式: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其中电子文档以CuteFTP文件的传输方式通过各省与总局的局域网上报,纸质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总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

  登录地址:总局通讯服务器130.9.1.1(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

  登录路径:总局通讯服务器d:/InetPub/ftproot/centre/征管司/征管报表及质量考核文件夹。

  六、为加强总局与各地的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地传递征管工作有关信息,今后,有关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方面的通知、报表口径说明以及软件版本升级等内容,总局在正式发文的同时,将同步在总局与各地的局域网上(通讯服务器地址与目录同上)定期发布有关电子文档,各地征管部门应及时登录查阅,未能登录的单位要注意与当地信息中心取得联系,获得授权。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报表报送工作,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检查和评比,以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质量及报表数据的准确、真实。总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将定期组织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通过抓好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的统计、汇总和检查,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逐步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指标考核体系奠定基础。

  各地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和考核税收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切实强化税收征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考核结果组织检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和处罚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与应办理纳税申报户次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第六条 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入库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法处罚罚款入库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七条 欠税增减率,指考核期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八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与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执行到位程度以及滞纳金入库程度,以利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促进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第九条 处罚率,指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次(金额)与应处罚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罚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义务检查的威慑力。

  处罚率按考核属期分处罚户次和处罚金额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一条街道或一个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操作,考核计算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时以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欠税为期初欠税余额。

  第十三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属期为半年度,各地要在考核属期终了后45日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逐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级填报年度考核统计表,并分别在当年的2月15日、8月15日之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其中下半年上报数所应为全年数据。总局将在每年3月和9月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统计结果组织检查或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会同稽查、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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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