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极少数地区税务机关仍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导致一些纳税人和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规定入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普通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损失。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总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法规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4]8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法规国税函[2004]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规国税函[2004]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4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第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联众福寿如意A类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联众福寿如意B类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联众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
法规国税函[2004]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第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广电日生生瑞两全保险
二、广电日生长庚终生寿险
三、广电日生广福附加寿险
法规国税函[2004]826号 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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