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12-24
文号:国税函[2006]120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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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监控数据在税收分析和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务总局对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标准

  2007年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如下:

  (一)2006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

  (二)2006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三)200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2007年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为确保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全部进入监控范围,税务总局拟定了各地重点税源企业名录(见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目录)。各地要在名录基础上,根据2006年企业实际纳税情况确定2007年纳入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对名录中没有但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要予以补充,对名录中有但20O6年实际纳税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以剔除。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

  二、报表体系

  为便于企业填报和税务机关加工审核,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在报表体系、指标内容、上报方式等方面做了适当调整,将上年的《企业表》按指标属性拆分为月报表和季报表,将上年的《货物劳务表》适当简并,只保留主要工业产品项目,同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增加了房地产行业监控报表。调整后,2007年重点税源报表体系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2张季报表,分别是《企业基本信息表》、《税收信息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信息季报表》和《房地产企业季报表》。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的指标内容与上年相比有增有减。月报表和季报表中增加的主要是清理欠税、预缴税款、代扣代缴等细分税款属性的指标和各地方税种的应缴指标以及增加值、耗电量等反映企业生产、物耗情况的指标;为适应税款申报缴纳方式的不问,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分开设置;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了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电子信箱,以方便各级税务机关直接与企业联系,同时增加了2006年全年工资总额等6项统计指标。减少的指标主要是原来无固定数据来源、使用频率很低的指标以及非工业产品的产销指标等。另外结合新的纳税申报表对月报、季报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行了调整。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见附件。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7年任务目录下下载。

  三、数据采集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等原始信息,一般由重点税源企业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对税务机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或“一户式”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对上一年同期数据也可以采用从相关系统中导出的方式,但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省(区、市)税务机关在上报税务总局时,各项数据须同时报送上年同期数,对上年同期缺失的数据,要按照2007年的指标体系补齐。

  对必须由企业填报的数据,基层税务机关要统筹各种需求,尽可能年初一次性布置企业进行采集,以减少企业重复报送、多头报送。在采集方式上,要更多地运用网上申报系统、网上直报系统和重点税源企业端软件等电子方式进行,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无论使用何种方式采集企业数据,均要保持企业各项信息的完整性,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监控的企业,上报的各项纳税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

  四、上报时间和地址

  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只上报《税收信息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18日前。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后22日前。《企业基本信息表》为一次性报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问当期报表进行补报。

  重点税源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即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下;各地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至重点税源监控/2007年建议目录中。

  五、工作要求

  重点税源监控是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对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分析水平和税收科学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一)不断巩固和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从近年情况看,部分地区实际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与按照标准应监控的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其中个别地区差别很大,对分析地区税源状况、税负水平、开展地区横向对比带来了不利影响。2007年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监控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税源企业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并将有关资料按照要求上报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确定的监控标准基础上,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情况逐级扩大监控范围。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由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二)下大力气解决数据质量问题

  为了提高数据质量,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制度设计上分设了月报表和季报表,并将上年同期数据放在今年同一张报表中,以方便比对和审核。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软件任务的审核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录入、转换可能带来的错误。企业填报是监控数据的入口,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确保各项指标口径、数据和计量单位准确无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对企业填报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数据错误。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基层上传数据层层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基层和企业进行改正。要切实加强监控数据与征管信息系统、一户式系统中有关数据的对比审核工作,加强各项数据的分析应用,不断健全完善审核制度,促进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三)努力提高数据时效性

  重点税源数据对分析即期税源和税收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按时上报,会大大降低资料的使用价值。从近年情况看,一些地区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上报,影响到全国的汇总分析和有关资料的对下发布。为此,2007年各地要将数据的及时上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要严格上报时间,针对月报、季报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各级税务机关的上报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其次要建立顺畅的上下级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上级对逾期未报的要及时催报,对发现的数据差错要及时通知下级,并同时利用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企业,下级对上级指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并及时修正上报;第三要积极推行网上直报方式,近年来一些省市的实践证明,实行网上直报是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减少报送中间环节、提高数据时效性和数据质量的有效方式,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和网络资源,采用适合的软件,逐步建立起安全稳定的网上直报系统,为做好重点税源监控以及其他数据的采集工作提供便利高效的平台。

  (四)切实加强数据的综合利用

  数据应用是监控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大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综合利用工作。一要充分运用监控数据深入分析本地区税源状况和税收收入形势,分析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征收管理情况,客观反映税源发展、税收收入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征管服务。二要及时对下发布指导性信息,如行业平均税负、平均利润率、平均物耗以及预警信息等指标,指出存在的问题,为基层开展评估和检查提供依据;三要加强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部门数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的综合利用,通过多角度、深层次的对比分析,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税源发展以及税收收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监控数据的利用工作,挖掘数据价值,各地要继续按季度报送重点税源综合分析报告,另外平常月份还要报送一篇针对某个行业或某个问题的专题分析报告。

  (五)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与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中,对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有关内容进行考评。税务总局将对监控范围、数据质量、上报时间以及分析报告的报送与质量、监控的成效等进行定期通报。上级机关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及时指出数据报送以及数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解决基层反映的软件任务和审核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上下共同努力,力争使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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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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