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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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7]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北京、河北、上海、山东、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设、更名和取消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设、更名和取消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新增、更名和取消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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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7]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6088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66088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计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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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200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11月24日和2007年1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三条,该议定书自2007年1月25日起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毛里求斯,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取得的所得。上述议定书文本,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8日以国税函[2006]83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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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7]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条款失效]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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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7]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湖北、湖南、广东省(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新增、变更名称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取消汇总(合并)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不再纳入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
附件:
1.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新增和更名成员企业名单
2.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取消汇总纳税资格成员企业名单
3. 中国中信集团所属新增三级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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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7]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0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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